关于对上汽大通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专用车搬迁项目暨溧阳智能专用车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上汽大通房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上汽大通房车科技有限公司专用车搬迁项目暨溧阳智能专用车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7]93号)及溧阳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溧环发[2017]58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溧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在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现有厂区内,建设专用车搬迁项目暨溧阳智能专用车项目。
二、同意溧阳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内给排水系统。本项目雨淋检测废水经“隔油+生物接触氧化+沉淀”,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要求后,回用于绿化。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溧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三)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二级标准及《报告书》推荐标准,其中甲苯、二甲苯、VOCs执行江苏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西、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厂界噪声执行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建设不小于240m3的应急事故池,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和贮存过程中的监控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联合厂房一、联合厂房二及测试区界外须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九)加强厂区绿化,在厂界四周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及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
(一)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0.013吨,烟(粉)尘≤0.536吨,VOCs≤0.43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25400吨,COD≤10.08吨,SS≤5.12吨,氨氮(生活)≤0.63吨,总氮(生活)≤0.882吨,总磷(生活)≤0.076吨,动植物油≤0.28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建成投用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常州市、溧阳市环保局负责。
六、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有关管理要求,本项目须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17-320481-41-03-516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