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18-04459 |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法规处 | 发文日期:2018-10-16 |
| 名 称:2018年10月省环保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18年10月省环保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2018-10-30 16:48浏览次数: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执行情况 |
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1、废气水喷淋塔于2017年初起停运至今,没有相关运行管理台帐;2、废油墨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1、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叁拾万元的罚款。 2、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合计罚款叁拾伍万元。 | 已缴纳罚款 |
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 污水站水解池部分敞口,配套的废气引风机(1台)停用,配套的2台喷淋塔风机1台未安装皮带、1台停运。而废气装置运行情况记录表显示记录“风机无异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柒拾万元的罚款。 | 未执行 |
江苏雄风科技有限公司 | 冷却水排口废水进行监测,总铜浓度1.33毫克/升(平行样1.41毫克/升),总钴浓度2.99毫克/升(平行样2.99毫克/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规定限值分别为0.5mg/L、1.0 mg/L,分别超出1.66倍、1.99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处陆拾万元的罚款。 | 已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