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8-04459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文日期:2018-10-16
名 称:2018年10月省环保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18年10月省环保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2018-10-30 16:48浏览次数: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执行情况

太仓亿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废气水喷淋塔于2017年初起停运至今,没有相关运行管理台帐;2、废油墨等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1、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叁拾万元的罚款。

2、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合计罚款叁拾伍万元。

已缴纳罚款

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污水站水解池部分敞口,配套的废气引风机(1台)停用,配套的2台喷淋塔风机1台未安装皮带、1台停运。而废气装置运行情况记录表显示记录“风机无异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对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柒拾万元的罚款。

未执行

江苏雄风科技有限公司

冷却水排口废水进行监测,总铜浓度1.33毫克/升(平行样1.41毫克/升),总钴浓度2.99毫克/升(平行样2.99毫克/升),《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规定限值分别为0.5mg/L1.0 mg/L,分别超出1.66倍、1.99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处陆拾万元的罚款。

已缴纳罚款

苏环罚〔2018〕13号

苏环罚〔2018〕14号

苏环罚〔2018〕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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