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18-04460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法规处 发文日期:2018-11-08
名 称:2018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18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2018-11-08 10:09浏览次数: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执行情况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一)6#1楼影像科新增2DSA项目(该项目的2台设备均为II类射线装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81月份建成。

(二)6#1楼影像科新增2DSA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183月份投入使用。经查未发现该项目有违法所得。

(三)6#1楼影像科新增2DSA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3月份投入使用。

(四)2#12楼核医学科碘-131治疗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初投入使用。

(五)新增螺旋CT18台Ⅲ类射线装置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经查未发现该项目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一)对6#1楼影像科新增2DSA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81月份建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壹拾肆万元。

(二)对6#1楼影像科新增2DSA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183月份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于无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元。

(三)对6#1楼影像科新增2DSA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83月份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玖万元。

(四)对核医学科碘-131治疗项目放射防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6年初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壹拾壹万元。

(五)对新增螺旋CT18台Ⅲ类射线装置项目未依法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于无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并处罚款叁万伍仟元。

合计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

已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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