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提高自行监测质量,推动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督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对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当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有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规范,对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及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二、督促排污单位认真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三种方式:委托手工监测、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测。
委托手工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开展监测,受委托的监(检)测机构的能力必须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手工监测:排污单位自行设立的检测实验室,必须建立覆盖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交接与保存、分析测试、数据处理与记录、分析评价、仪器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规范的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配备必要的电源、安防、通讯网络、温湿度控制等设施,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校准(验)、比对、维修、维护保养以及定期巡检,并完整记录。自动监测数据应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还应联网至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自行监测记录和报告,保存时间不低于3年,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三、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的要求,通过“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完整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公开内容: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测机构名称),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废水流量),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公开时限:企业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开;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公开,手工监测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公开。
四、强化自行监测质量检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苏环办〔2018〕351号)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细化制定本年度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列为重点内容,及时开展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推动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我厅今年将组织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对污水处理厂、化工、纺织和印染四个重点行业,开展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对排污单位例行执法检查时,要将自行监测质量列为检查内容,重点关注: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要求、自行监测是否规范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保存、相关监测信息是否及时完整公开、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规定运行维护、比对校验和联网上传、是否存在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等。
五、严肃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检查和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自行监测不规范的,要督促排污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对于抽测发现超标排放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计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