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2383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1-11-08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年产10万辆增程式电动汽车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1〕35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年产10万辆增程式电动汽车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年产10万辆增程式电动汽车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区现有厂区内实施。项目新增焊接车间,并对原有冲压、焊接、涂装、总装工艺进行改造,增加新车型专用工位,建设后具备新车型生产能力,不得突破全厂年产10万辆汽车产能。经调查,你公司因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但因你公司已停止建设并对进厂的设备进行封存,且近三年来你公司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区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使用涂料产品应满足《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和《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T 3500-2019)等要求。工艺过程(含焊接、打磨、喷漆)排放的颗粒物(染料尘),TNV焚烧尾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装转鼓试验、尾气检测实验和总装汽油加注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危废仓库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相应标准;涂装工艺过程排放的苯系物、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RTO燃烧废气(与现有电泳、胶烘干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一根排气筒排放)、烘干炉废气参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器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中其他类排放限值;热水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50毫克/立方米执行;厂区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含氮生产废水由1#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其他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2#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至武南污水处理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等文件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原料库、冲压车间废料输送线、危废仓库、污水处理站、涂装车间、事故应急池、消防水池和污水管道区域等处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泄漏化学品、事故水收集、导流、拦截措施,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排口闸控等应急防范设施,充足配备提升泵、应急电源等设备,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原则上事故水自流进入应急池,确保不进入外环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制度,明确隐患排查内容、方式和频次,明确环境应急处置人员配备数量、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环境应急培训、演练的内容、频次和台账要求。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分别设置供油站和危废暂存库外50米,冲压车间、现有焊接车间、新增焊接车间、现有总装车间、X01车型总装区域和污水处理站外100米,涂装车间外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所述,目前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装置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7.49吨(其中苯系物≤1.70吨),氮氧化物≤11.495吨,颗粒物≤3.773吨,二氧化硫≤2.805吨,上述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小于现有项目批复量;氨≤0.0302吨,硫化氢≤0.002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均为生活污水,废水量≤75000/75000吨,化学需氧量≤15.75/3.75吨,氨氮≤0.338/0.3吨,总氮≤0.368/0.368吨,总磷≤0.031/0.031吨,悬浮物≤1.106/0.75吨,动植物油≤0.033/0.03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17.608吨(其中苯系物≤1.715吨),氮氧化物≤11.495吨,颗粒物≤3.953吨,二氧化硫≤2.805吨,氨≤0.0302吨,硫化氢≤0.0022吨。本项目实施“以新带老”措施后,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总量。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54163/254163吨,化学需氧量≤53.37/12.71吨,氨氮≤1.144/1.017吨,总氮≤1.248/1.248吨,总磷≤0.106/0.106吨,悬浮物≤3.749/2.542吨,石油类≤0.112/0.112吨,动植物油≤0.111/0.11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3-320000-04-05-95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