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1-11280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2021-04-06
名 称:2021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1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发布时间:2021-04-06 09:03浏览次数:

序号

被处罚单位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内容

执行情况

1

南京百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在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对车牌号苏A6103W、苏A4252V、苏AZ3Q05、苏A1FZ12、苏AA7W81、苏AJ083L、苏AX829S、苏AU5858、苏AT0M86、苏AS0371等10辆双排气管汽油车进行检测时,你单位工作人员插入两根尾气采样探头,但没打开控制进气的三通阀门,实际效果为单探头进行采样。该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A中的AA.3.2.1“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要求。

2.车牌苏A25NQ9的柴油车在2021年1月29日11:30、14:48两次检验不合格,你单位于同日15:54进行复检时,在加载减速功率扫描阶段未按照标准要求将油门始终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出具排放合格检测报告。该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中的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的要求。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陆仟捌佰元,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叁万伍仟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执行期间内

处罚决定书(苏环罚(202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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