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杜其松(省生态环境厅宣教处处长):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去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我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省涉水地方法律制度体系,弥补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综合性立法的空白,为我省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生态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内涵,经与省有关部门会商,决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王诺、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王兴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执法局三级调研员李相涛、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游洋、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副处长蒋建兴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蒋澄宇、水生态环境处二级调研员黄卫、执法监督局副局长栾小军,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条例》出台的背景、特点和主要内容以及贯彻落实《条例》的措施、进展,并回答记者提问。我是生态环境厅宣教处杜其松。
首先,请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王诺对《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解读。
王诺(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环资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作为我省水污染防治领域一部总纲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法律武器。根据会议安排,我主要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个汇报。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江苏因水而名、依水而兴,“水韵江苏”名满天下。水对江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省情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固化一些成功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它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出台,是全面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全面修订,在新法实施一年多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内上下联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2019年6月,栗战书委员长带队来我省进行实地检查,要求我们“用好法律武器、发挥法治威力”,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吴政隆省长、陈震宁副主任在汇报会上明确表态,将尽快出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同年这部法规列入2020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条例》进一步贯彻和细化上位法规定,对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法律要求,是对我省长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规律的深刻总结,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行动遵循。
(二)《条例》的出台,是完善我省涉水地方立法体系的必然需求。江苏是全国较早开展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省份。从九十年代起,我省就分门别类、急用先立,针对不同流域、特殊水体和污染种类治理需要,分别制定了太湖、长江、通榆河等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湖泊、水库等保护以及农业农村、船舶港口、渔业养殖类污染治理等单项性法规,在各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现行生效的地方涉水法规共29部,体现了“先分后总、总分并存”的立法思路,具有浓厚的江苏特色。但长期以来,由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和我们认识把握规律的水平有限,一直未能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来总揽这些工作。《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丰富了涉水立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三)《条例》出台,是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向污染宣战,碧水保卫战取得阶段性成就,2020年国考断面优Ⅲ类比例达87.5%,创新世纪以来最好水平。但作为经济大省、工业大省,我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度长期居高不下,同时由于地处流域下游末端,清水源水涵养能力较弱,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和短板。《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治污主体责任,严惩重罚违法行为,为我们在新发展阶段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打下法治基础。
二、《条例》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91条,围绕水污染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强调监管需要,加大了法律责任,在标准与规划、监管制度和措施、特殊水体保护以及区域环境协作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在立法体例上既体现了综合性法规的“大部头”特点,同时又不乏针对性强的“小快灵”规定,总的来说内容全面、体系较为周严,层次也是清晰的。一是覆盖面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均适用本条例。内涵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我就不展开说了。二是指导性强。顺应改革需要,坚持于法有据的基本原则,不少规定都很有新意和针对性,如设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专章,明确街道、开发区辅助职能,把监测数据共享、水平衡写进法规,突出源头防控和智能化管理需求等,为很多工作留下了制度空间。三是富系统观念。从管理对象来看,统筹地上地下、统揽水中岸上;从责任主体来看,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横向联合、纵向一体;从环境资源要素来看,水气土废相统一,凸显“三水统筹”,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形成污染防治制度合力。四是法律责任严。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种类,如对含磷洗涤用品使用、医疗废水处理等都设置了罚则,建立起更为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下我从7个方面和大家作个交流。
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压实责任。2018年机构改革后,编制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等管理职责均发生了转隶,为建立事权清晰、职责分明的管理体制,《条例》对相关职能予以明确。按照统分结合、协作共享的思路,在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重点问题。针对我省首创的“河长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并明确工作职责,明确“断面长”制与“河长制”的衔接关系。同时,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街道、开发区的水污染防治职能,全面压实各方责任。
二是突出区域共治、联防联控。根据流域治理特点,《条例》专门设置区域水污染防治专章,针对长江、太湖、淮河、京杭运河、洪泽湖、微山湖等跨省水体实施联防联控,并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努力实现流域共治共保共赢目标。针对省内跨区域水体,健全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共治共管机制。同时,配套实行水环境区域行地表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度补偿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不断强化治水合力。
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刚性约束。源头防控是重要的治本之策。《条例》从严控制污染增量,增加总磷、总氮指标纳入法定控制范围。将“三线一单”要求入法,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的要求。为准确掌握并实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情况,要求安装主要工段用水、用电监控设备并联网。为从源头上减少总磷问题,明确禁止工业企业、宾馆、餐饮、洗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并首次提出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可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批。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施策。对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条例》从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防治等全方面予以规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对工业集聚区污水未实现集中处理或者排放不达标的实行区域限批,强调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推动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明确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养护责任,填补住宅小区、单位等内部排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盲区,规范阳台露台污水管道改造,细化对科研院校、医疗废水处置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规范三种不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要求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细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要求,提出船舶污染治理“一零两全四免费”的管理规定。
五是实施生态修复、三水统筹。深入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条例》将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内涵扩展至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设立“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门章节,规定制定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对本省重要河流、湖泊开展河流、湖泊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推进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注重保障水体基本生态用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
六是切实防范风险、保障水源。《条例》专章规定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以及周边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评估,地下水水质监测和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保障长江等重要水体饮水安全,明确禁止剧毒化学品水上运输,限制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等航行、停泊和作业。建立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明确重要水体、重点控制断面等重点区域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预警。同时,依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因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七是加强执法监管、铁腕治污。《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作出了补充和细化。一方面,对部分违法行为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提高了罚款下限,如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处罚下限由十万提高至二十万。另一方面,针对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等创设性条款设置了相应的罚则,特别是根据目前疫情防控的形势,增加了医疗废水处置的法律责任。
当然,一部法规从制定到出台,不仅我们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实践在不断深化,国家的顶层设计也在不断升华,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环境资源这个领域这几年一直处在改革的前沿阵地。特别是2018年全国生态环保大会召开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4年时间先后开展大气、水、土壤和固废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着力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监督工作,目的就是发挥法律作用,以法律的武器防治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栗战书委员长一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保持定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接下来的时间,一方面我们会按照全国人大统一部署,实时开展涉长江保护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不断提升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我们也会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把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工作重点,强化担当,履职尽责,和大家一起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这部法规更加完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为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杜其松:谢谢王处长的介绍,下面请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二级调研员黄卫介绍实施《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重点举措。
黄卫(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二级调研员):
各位媒体朋友,下面我就贯彻落实《条例》重点任务做简要介绍。
江苏因水而生、因水而兴,长江横贯东西,太湖、洪泽湖镶嵌南北,东临黄海,河湖众多,有天然湖泊近300个,大小河道超过2000多条,水域面积1.7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17%,居全国之首,是全国水网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水污染防治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不断提升系统化治理思维,精准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污、联合攻坚,推进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在全省GDP同比增长3.7%、总量突破10万亿的情况下,全省水环境国考断面优Ⅲ类比例达87.5%,长江干流断面Ⅱ类比例、主要入江支流优Ⅲ类比例升至100%、97.8%,国省考断面主要入江、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太湖连续13年实现“两个确保”。
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完善,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对照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发展“五新三主”新定位新使命仍有一定差距,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水环境污染负荷仍然较大,水质持续改善任务艰巨,水环境风险不容忽视,环境监管水平仍有待提升。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高位推动,经过多方共同努力,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成为我省治水护水纲领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让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江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就贯彻落实好《条例》,我们将做到“六个贯穿始终”。
一是把“源头治理”贯穿始终。牢牢把握《条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立法内涵,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抓手,聚焦生态环境承载力超载和临界地区,建立空间布局、项目准入的约束机制。加快推进“三线一单”落地落实,严格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坚决防止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地。破解“重化围江”难题,有序推进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化工行业退出或搬迁入园。实施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今年主要开发区全部建成全污染物监测监控能力,推动园区环境质量、排放总量“双达标”。推行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长网运行管理能力等方面,按照“算、建、管、考”工作模式,摸清污水收集能力底数,有针对性消除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推动企业用能方式转变、清洁原料替代,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扩大豁免企业数量规模。
二是把“改善水质”贯穿始终。坚守“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深入实施“河长制”、“断面长制”,全面开展断面问题排查和干支流监测溯源,采取措施严防汛期水质大幅波动,严格落实预警约谈机制,对水质恶化的地区实施限产限排和挂牌督办。以更大力度推进长江保护修复,扎实推进新一轮国家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编制实施入江支流水质提升方案。纵深推进太湖综合治理,从严从实抓好藻情监测、蓝藻打捞、湖泛防控、调水引流、安全供水等各项工作,坚决实现更高水平“两个确保”。制订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水质保障工作方案,持续做好年度调水期水质加密监测工作,切实保障清水北送。
三是把“系统整治”贯穿始终。坚持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将水生态环境保护贯穿于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水质净化、生态修复全过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生活、船舶交通污染治理。全面规范排污口设置管理,分阶段实现省域入河排污口的“查、测、溯、治”全覆盖。针对制约水质的总磷问题,提出精细化管控方案。深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因地制宜实施尾水生态湿地建设。升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研究解决农田退水污染问题,推进高标准生态农田建设试点。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覆盖率、设施正常运行率。进一步提升船舶污染综合治理能力,推进船舶港口“信用+监管”新型监管模式。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试点建设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组织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深入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
四是把“风险防控”贯穿始终。我省80%的生产生活用水取自长江,长江段建有26个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但是长江江苏段承担了长江70%的航运量,每年危化品运输量达1.2亿吨,沿岸危化品码头仓储企业较多,水源地风险防控压力巨大。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我们将持续提升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手段,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入江支流、上游客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政策措施,强化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运输,防控新型有机毒物污染。
五是把“协同共治”贯穿始终。《条例》很多内容都体现了系统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专门设立了第六章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这也是保障和促进跨区域、跨流域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安排。我们将切实贯彻《条例》流域上下“一盘棋”共治共管的立法原则,完善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协同、形成合力。继续深化我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增加补偿点位,提高补偿标准,优化奖励措施,强化水质改善的经济杠杆作用。推进实施上游无过错举证制度,厘清上下游治污责任。
六是把“提升能力”贯穿始终。进一步放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部省共建优势,持续推进政策集成和科技创新。切实增强执法威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坚决“零容忍”,集中攻坚、精准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非现场监管水平,强化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执法中的应用。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监测监控、应急处置、污染物收集处理、清洁能源供应“四个能力”。全面推行江苏“环保脸谱”体系,强化全社会监督。按照“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理念,持续推进“绿岛”建设,有效化解小微企业治理难题。坚守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强化突发水生态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切实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共商对策,共抓落实,形成合力。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条例》的主要实施主体,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各地、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参与,主动依法公开水生态环境质量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省人大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条例》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杜其松:谢谢黄处长的介绍,下面请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栾小军副局长介绍涉水环境执法及典型违法案例情况。
栾小军(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大家上好,下面我就涉水环境执法以及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涉水环境执法工作,持续组织开展涉水专项执法行动,并会同省公安厅相继开展了沿江八市“共抓大保护”、长江流域江苏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等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不法企业,有力保障全省水环境安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实施,成为我省治水护水纲领性地方法规,使我们的涉水环境执法手段进一步丰富,涉水环境执法成效将进一步凸显。
为全面贯彻执行好《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年年初我们将涉水环境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及时制定水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着重对总磷、挥发酚、氟化物等因子超标问题开展检查,对偷排直排行为坚决严厉打击,同时结合太湖专项治理、未稳定达标断面开展异地执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是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今年1-4月份,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4078件,运用环保法配套办法查处案件739件,与2020年同期相比,分别提升64%、76%,其中涉水案件454起,同比提升22%。3月23日省厅印发《严厉打击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统一调度全省执法力量,全面开展涉水专项执法检查,截至4月底,各地自查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10286人次,检查企业3988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277个。其中,涉嫌偷排37家,超标排放105家,移送公安28起。
二是分析研判,强化精准执法。认真分析研究大数据平台异常数据和重点断面预警报告,及时组织、调度环境执法人员开展排查溯源,总结规律,有针对性的对重点区域和行业开展强化执法检查,做到有的放矢、精准高效。根据省监测中心发布水质预警信息,通过排查溯源并锁定张家港市凤凰镇圣德金属制品公司近2.2万方生产废水和240吨废酸去向不明,宜兴傲伦达非法排放高浓度挥发酚废水。我厅及时组织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同步组织苏州、无锡两市开展金属表面处理企业集中整治,全省涉挥发酚企业强化执法检查,切实保障断面稳定达标。
三是曝光案例,形成有效震慑。我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加大涉水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5月24日我们选取了10起涉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其中包括私设暗管偷排废水、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不同类型的严重涉水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以案增效、以案促改、以案释法,力争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警示一类行为。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开展好涉水环境执法行动,运用好《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5月24日,我厅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长江流域废水偷排直排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重拳出击,打击涉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定期曝光涉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形成震慑。
杜其松:谢谢栾局长的介绍。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请举手示意。
扬子晚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省住建厅的领导,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请问我省在这一方面会有哪些举措来推进?
王华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城镇污水治理工作,全面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积极改善城市水环境。一是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90万立方米/日。二是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断提升。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厂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其中太湖地区执行更严的排放标准,各地因地制宜推进污水厂尾水生态湿地建设,提高出水生态安全性。三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显著。目前,我省设区市、太湖流域县(市)和苏中苏北地区部分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提前并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四是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力推进。全面开展以“三消除、三整治、三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以“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为抓手,着力提高我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当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还有一些短板和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以“333”行动为抓手,坚持以管网为核心,强化污水源头管控,努力做好“挤外水、收污水、消直排、减溢流、降水位、提质量”等方面工作,着力实现“污水不入河、外水不进管、进厂高浓度、减排高效能”,全面构建“源头管控到位、厂网衔接配套、管网养护精细、污水处理优质、污泥处置安全”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新格局。主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做好现有管网排查检测和修复工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坚持“做一片成一片”,久久为功,不断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完善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全运行工作。
二是加强政策技术支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资金支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技术培训交流,继续发挥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口指导作用。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管理。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落实督查通报和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小散乱”排水户、工业企业排水等源头管控,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加强排水管网日常养护管理,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污水厂出水达标排放。
科技日报记者: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提出:“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我省在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相较于其他省市而言,目前江苏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蒋澄宇(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为加快建立我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6号),明确提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满足环境管理需求和突破生态环境标准发展瓶颈为重点,通过补短板、建机制、强基础,建立我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通过梳理,研究制定污染物排放等100项生态环境标准,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保障。
我厅高度重视涉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定,自2018年起至今,已发布涉水类地方标准11项,占已发布地方生态环境标准33项总数的1/3。其中包括: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排放标准7项,太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质量评估技术规范1项技术规范,水质17种全氟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等3项监测方法。这是已经发布的标准。
除此外,目前,涉水类标准有4项待发布,在研20项。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1项已经省政府批准,待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发布。出入湖河口生境修复工程技术指南等3项技术规范也待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发布。在研的20项标准中,涉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等4项排放标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指南等15项技术规范以及1项监测方法。
下一步,我厅将按月调度标准制修订工作进展,督促编制单位尽快完成相关标准的编制,预计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在研标准的制修订。为保障我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
杜其松:跟其他城市相比,江苏省水污染防治的特点和重点任务,我们请黄处长介绍一下。
黄卫(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二级调研员):
刚才提到水污染物的总量问题,总量减排也是国家跟每个省签订的约束性目标,就是我们通常讲到的大气的优良率、PM2.5以及国考断面优Ⅲ率等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之外,还有一项就是水污染物的总量减排目标,也是五年下达一次。
关于我省水污染防治的特点,江苏是河网地区,整体处在流域的下游,清洁补水来源很少,基本上80%的生产生活用水都取自于长江,其实对江苏来讲压力是非常大的。环境容量小,工业经济发展强度又特别大,排放强度在全国来说也是比较高的水平,尤其是长江的污染防控,长江是江苏饮用水主要的水源地,航运的规模也非常大,特别是一些含有危化品运输等。江苏的环境压力,无论是是从治理的压力,还是到生态修复保护的压力都是非常大的。进入“十四五”时期,国家下达江苏的水质改善整体要求更高,初步确定210个国考断面优Ⅲ比例目标是86%左右,这个压力非常大。尤其是现在近岸海域的保护,也日益提上日程。我们入海河流在“十三五”大部分已经从劣Ⅴ类好转到了Ⅳ类,但是新的“十四五”要求更高,还要达到Ⅲ类为主。所以全省的水环境治理任务还是非常艰巨的。
江苏法制报记者:
加快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是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推动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举措,请问这方面我省“十三五”期间取得了哪些进展,“十四五”期间如何进一步推进,农业农村部门有何考虑?
蒋建兴(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副处长):谢谢您的提问。正如您所讲,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是江苏“三农”发展的主线,绿色也是我省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鲜亮底色。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推动江苏农业绿色发展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意。
“十三五”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2020年,全省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10%、13%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97%,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有序推进。
进入“十四五”,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突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推动形成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格局。具体的我把它叫做“一优两减三提升、绿色养殖促生态”。
一是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深入实施农业功能区战略,稳定扩大优质稻麦生产,适度恢复大豆、油菜生产,种好特粮作物,更大力度推进粮食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创建和绿色蔬菜产业基地建设。试点开展高标准生态农田建设,探索农田尾水生态净化与循环利用。
二是科学推进肥药减量增效。推动测土配方施肥进一步向粮经作物拓展,推广应用减量增效施肥技术,加大力度推进增施有机肥。重点在太湖地区、长江干流及大运河沿线、洪泽湖周边等环境影响敏感区域,组织实施科学轮作,探索开展化肥限量使用制度试点。加强绿色病虫害防控示范区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农药差率补贴,鼓励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推动科学用药进万家。
三是提升农田废弃物回收处置能力。一个是农作物秸秆,鼓励各地方统筹开展秸秆的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不断提升秸秆利用产业化水平。在秸秆还田方面,试点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还有两个回收,在加强废旧农膜处置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同时,我们也在跟住建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对一些不太容易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低值废旧地膜,探索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处置体系。从生产上积极示范推广易回收可降解地膜和机械拾捡技术。在农药包装废弃物方面,重点推动落实农药的生产者、经营者、农业经营主体回收的主体责任。同时,也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来全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最后是两个绿色生态养殖,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巩固提升行动,推进规模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设施提档升级,指导非规模场户配套粪便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养殖集中区建立粪便集中处理中心。开展农牧循环绿色种养示范建设。宣贯我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开展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试点示范,集成推广养殖尾水处理技术。
省广电总台融媒体中心新闻广播记者:
我们省生态环境厅对联防联控的补偿机制的提升是怎么考虑的?另外想问一下交通厅的李处长,船舶是行驶在江面上,相关废弃物的收处也是比较关注的,未来有没有一些新的计划?
黄卫(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二级调研员):区域补偿制度设计最早是在我省太湖流域,最早的时候是选择30个断面进行污染物通量的区域补偿。到2014年的时候扩展到全省,并改为水环境区域补偿,不再用通量,用通量(流量和浓度相乘)的话,数据的准确性受影响,容易被流量所牵动。后来全省环境区域,在2016年又进行了完善,扩展到全省所有的设区市之间,而且基本上自动站建设还进行了全覆盖。
我们在区域补偿当中是这样设计的,上游与下游的交界补偿断面,如果水质不能达到国家的考核目标,上游就对下游的行政区进行资金的补偿,如果达标,则反向受偿。针对江苏水网地区经常会出现倒流的特点,我们在制度的设计上增加了流向的方向因子,上下游关系不是固定的,而是跟着流向动态调整的。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一个区域补偿管理平台,所有的监测数据直接录入平台,自动进行补偿资金的测算,财政统一按年度进行代扣代缴,相当于上下游之间补偿资金不能相互抵冲,而是统一进到财政的蓄水池,再返还到地方,全部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
今年我们对这个补偿制度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断面数量大幅增加,原来是112个,现在增加到245个;二是标准全部收严,原来是根据国家考核的目标,有的断面是按Ⅲ类有的按Ⅳ类,这次统一按照Ⅲ类目标来进行补偿;三是补偿额度提高,原来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资金测算,这次把三个档次的基数提高,相当于补偿的基准提升了60%的幅度。这项制度的设计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尤其是这几年,在推动地方政府履职、改善水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经济杠杆作用。
李相涛(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执法局三级调研员):至2020年底,全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紧紧围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各项突出问题狠抓整治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备设施全面配备、运行良好。为1.73万艘400总吨以下船舶安装生活污水存储柜;为400总吨以上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铅封管理;沿江及内河沿线2268个码头企业共建成船舶垃圾接收设施5762套、生活污水接收设施2544套、含油污水接收设施2212套,实现了“应建尽建”;配备移动接收车123辆、移动接收船144艘,已做到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的全覆盖。
今年以来,主要是抓好这些设施的使用,并建立了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在长江、京杭大运河为主的省内河流上船舶港口水污染“零排放”要求,充分利用与生态环境厅、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等联合监管机制,结合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偷排等不法行为,促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提质增效。
现代快报记者:
目前各地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中,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何要求和考虑?
王兴海(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副局长):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在2019年的5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随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有关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包括“五级三类”规划,其中五级对应着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庄五个行政层级,三类是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可在国家、省和市县层级编制,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第4款就规定了,水生态环境统筹规划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第2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别是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减少工业废水和水污染排放量。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该将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内容、需求纳入进来,也包括把明确水资源保护利用的上限,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考虑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等等,在总体规划里面是要综合去考虑、统筹。相应的水环境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该加强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一张图”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我们也会指导各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的时候,要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的专项规划,加强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管控,共同做好《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工作。
新华日报记者: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重要专章,饮水安全也一直都是民生焦点,请问《条例》出台后,江苏在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方面有什么重要举措?《条例》针对我省首创的河长制,建立补充细化明确工作职责,明确的断面长制和河长制的衔接关系,请问具体怎么衔接呢?
游洋(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日前,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DB32/T 4030-2021)正式发布,将于6月14日全面实施。这是全国首部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方面的省级地方标准。
近年来,江苏省通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风险隐患专项整治、水源地长效管护评估等各项措施,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保障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实现达标建设、双源供水和长效管护三项全覆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省水利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多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经验,研究并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与选址、名录管理、水量与水质、环境要求、监测与监控、运行要求、应急保障、组织保障、评估与改进、档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要求,为推进集中使用水源地的管理保护、提档升级、实现水源地管理保护的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技术指导。
下阶段,我省将指导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认真组织制定辖区内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标准化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以长江干流、大运河、太湖、洪泽湖上水源地为重点先行推进。
黄卫(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二级调研员):《条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要把断面的水质改善的责任纳入河长制规范体系里面。目前,我省既有河长制,也有断面长制,断面长制是河长制的深化和补充,近期,我们参照大气的“点位长履职规则”,正在制订我省的“断面长履职规则”,已通过厅务会审议,下一步将报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实施。不少地方的河长也是断面长,断面长制将与河长制有效衔接和统合,更加注重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断面长履职规则内容包括对断面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水污染防控与治理等等,主要涉及到断面长如何围绕着断面的水质改善、断面达标,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制定断面达标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履职,来推进断面水质的达标,以及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和预案措施,联防联控和监测预警等工作职责的相关要求,实际上是充分发挥断面长强大的行政资源,共同把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做好、做到位。
杜其松: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和各位领导的回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与省有关部门联系,会后进行单独采访。同时,也请各位媒体朋友对今天的发布会进行深入报道。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