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七)

发布时间:2021-07-12 17:10浏览次数:

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钢渣堆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8日,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通报了某钢集团百万吨钢渣堆放问题,其厂区内的钢渣贮存场未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要求进行设计,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导流渠、堤、坝、挡土墙、集排水和处理设施、防渗设施和地下水质监测井等,存在较大的污染环境风险。另该公司热电厂135MW燃气锅炉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后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知悉沙钢整治环保情况,认为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于2019年5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社会影响较大,不同意撤诉,要求进行磋商。经第三方鉴定评估,自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2月期间该公司污染大气环境行为与钢渣堆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40349639.59元。

磋商结果

苏州市政府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为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工作的办理机构,成立由生态环境、司法、公安、财政、资规、应急、审计等单位人员构成的磋商专项工作小组,于2019年10月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于10月17日函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各方对磋商方案和程序的充分讨论交流后,就赔偿金额及履约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

抓整改坚决有力、主动作为。该环境问题曝光后及时对相关环境问题进行兜底排查,全面整治,细化整改方案,明确措施。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存量钢渣清理,对钢渣处理线进行整体异地搬迁,配套建设环保、节能等设施,钢渣、尾渣等固废物全部进仓。

磋商启动及时、程序规范。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接受苏州市政府指定后成立磋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小组,委托鉴定评估,制定磋商方案,召开磋商会议,签订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全程均由检察院、司法局、法院等部门参与,程序规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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