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八)
南京市栖霞区某印刷厂废显影液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7日,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栖霞区的某印刷厂检查时发现,该印刷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直接倾倒至洗手池,通过下水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显影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5。栖霞生态环境局以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移送公安机关作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调查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5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该印刷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通过下水管道倾倒排放。
磋商结果
栖霞生态环境局积极与栖霞区检察院沟通协调,确定以公开听证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形式同时进行,推动诉前和解,达成赔偿意愿。栖霞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初步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0年12月,栖霞区检察院和栖霞生态环境局联合举行环境公益诉讼听证会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到会参与旁听和监督。赔偿义务人与栖霞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按要求将赔偿款项缴付至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账户,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诉前和解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栖霞生态环境局第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公益诉讼相结合,探索部际联动新机制。生态环境局与检察机关就建立生态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进行有益探索与尝试,值得借鉴和总结。二是建立专门账户对生态损害修复资金进行管理,推动修复资金用到实处。2020年9月栖霞生态环境局与栖霞区检察院、栖霞区财政局联合出台《栖霞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及使用程序给予指导。三是多角度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让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磋商邀请基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参与,检察机关通过自建的信息化平台对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规范,听证会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对企业、对基层民众是一次很好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