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 | 各地机动车检测机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1-09-03 16:39浏览次数:

编者按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升,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江苏省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污染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举措之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全面加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弄虚作假等典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为进一步扩大震慑效应,现集中曝光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徐州市兰特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徐州市兰特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在调取该公司检测车间视频监控时发现,某汽油车在1号检测线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受检车辆驱动轮已在底盘测功机上开始运转,而此时检测人员并未将取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内,当受检车辆即将检测完成时,检测人员将取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随即受检车辆驱动轮停止转动,底盘测功机升起复位,检测完成。该受检车辆的检测过程数据显示CO与CO2的浓度之和小于6.0%,但控制系统未终止测试。最终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测系统分析仪无低流量锁止功能;机动车测试过程中,控制系统在屏幕实时显示排放测试的中间结果。

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案审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58.42元,罚款2.33万元。

太仓市国邦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太仓市国邦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单位在柴油车辆上线检测尾气过程中,对部分柴油车辆上线进行加载减速测试过程中,在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仍让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该单位员工在对部分柴油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手动将连接取样探头和烟度计的管线从烟度计上拔出,断开取样探头、管线和烟度计的连接,帮助车辆通过检验。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1770元,处罚款36.5万元。

南通吉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

4月20日,机动车检测平台联网数据显示南通吉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过程存在异常线索。4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单位对部分货车进行检测时,中间摄像头未按要求正常使用,副驾驶车门开启遮挡前置摄像头,导致采样检测过程无法清楚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的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要求“检验机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验信息”的要求。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910元,处罚款2.66万元。

东海县中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东海县中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调看检测线监控视频录像发现,2021年6月15日,该单位对某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时,该车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该单位继续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测)报告,判定该车排气污染物合格。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330元,处罚款10万元。

涟水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未按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涟水县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单位正在检测的车辆初检时氮氧化合物严重超标(检测值3636ppm),复检该车时工作人员在80%工况测试点主观故意松油门(80%工况点轮边功率最小3.9kw)且取样管路有明显破损漏气现象使氮氧化合物检测达标,并出具了该车的虚假复检合格报告,涉嫌氮氧化合物检测数据造假。上述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

查处情况

违法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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