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 | 扬州市通报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三)
编者按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关乎城市的长远发展,更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环境,于法不容,必受严惩。12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扬州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并通报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震慑力,引导企业和公众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九、田某某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11日,接群众12369热线举报:扬州市江都区赵苏公路东侧一夜间突然出现几十个化工桶,并散发刺鼻的气味。接报后,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赴事发地开展调查,发现共有84个废桶倾倒在路边,部分桶体破损并泄露,废液经pH试纸测试呈强酸性且已渗入土壤。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桶装物料为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遂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开展司法鉴定和应急处置工作。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收到通知后快速响应,借助道路监控摄像头追踪溯源,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本案共查获倾倒危险废物14吨、受污染土壤15吨,清运危废转移至本地危废经营单位危废库中安全贮存,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经查,当事人田某某由异地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至江都,倾倒过程中部分桶破裂造成泄露,导致事发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1年9月13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目前本案已进入检察院公诉阶段。目前,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涉案危废已安全贮存,待案件结束后妥善处置。
案件启示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是2021年部、省重点专项行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强化司法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强劲合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的态势,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十、扬州市德尔玛车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案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24日,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案并备案,但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2021年2月2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罚款处罚。
案件启示
频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对环境应急管理提出更系统、更严格和更规范的要求。企业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力维护环境安全。
附: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使用免罚条款典型案例两则
今年,扬州市生态环境局继续秉持着审慎包容的态度,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企业,合理使用免罚条款,精准帮扶,同时也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仪征市杰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免予处罚案
2021年5月24日,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再生PBT切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了所有生产设备。
鉴于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
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免予处罚案
2021年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排污口有废水排放。经采样,《检测报告》表明:污水总排口氟化物2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标准20mg/L)0.07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超标水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并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暂行)》的相关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