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08:57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环评审批服务,现就规范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环评豁免。属于环综合〔2020〕13号“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环评豁免。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规定的要求和时限等执行。环评豁免范围的建设项目,无须办理环评手续;疫情防控结束后,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是否补办环评手续。

二、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试点。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地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省生态环境厅将出台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具体方案,指导全省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属于环综合〔2020〕13号“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对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如复合型项目涉及行业均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的项目,按告知承诺制审批办理。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复工复产的时间要求,自主选择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正面清单”以外且属于我省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按我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强化排污许可管理。环评豁免的新建项目,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要在排污行为发生前进行排污许可信息登记;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要在排污行为发生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综合〔2020〕13号文件印发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属于固定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中“未批先建”情形且纳入环评豁免范围的,仍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补办环评手续。对环评豁免的建设项目,各地要指导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登记企业排污相关信息;强化对“正面清单”中新建项目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推进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编制执行报告,建立管理台账,规范和约束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及环境风险可控。

四、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企业环保接待日”、热线电话、微信微博、咨询平台等方式,多渠道为环评“正面清单”实施提供政策宣传、引导和服务,确保“正面清单”实施到位,充分发挥“正面清单”在企业复产复工中的作用。要整合环评评估单位、技术单位等力量,组建专家团队,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引导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排污。

各地要加强对“正面清单”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依法依规查处不实承诺、违反承诺事项和环保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正面清单”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要求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要纳入失信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在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中,存在作出虚假承诺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申请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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