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保持战略定力,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环评审批分类管理,推进环评审批管理改革和服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
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突破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二)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可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三)切实加强区域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研究,不得审批突破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建设项目。
(四)应将“三线一单”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把好环境准入关。
二、严格重点行业环评审批
聚焦污染排放大、环境风险高的重点行业,实施清单化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切实把好环境准入关。
(五)对纳入重点行业清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和简化环评内容等改革试点措施。
(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原则上应达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超低排放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七)严格执行《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八)统筹推动沿江产业战略性转型和在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坚持“规划引领、指标从严、政策衔接、产业先进”,推进钢铁、化工、煤电等行业有序转移,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
三、优化重大项目环评审批
重大项目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树立鲜明的服务导向,为重大项目落地提供有效指导和有力支持。
(九)对国家、省、市级和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对纳入清单的项目,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全程做好政策咨询和环评技术指导。
(十)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战略新兴产业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项目,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受理、公示、评估、审查“四同步”,加速项目落地建设。
(十一)推动区域污染物排放深度减排和内部挖潜,腾出的排放指标优先用于优质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排污权交易,拓宽重大项目排放指标来源。
(十二)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且采取无害化的方式,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
四、认真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积极推进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着力提高环评审批效能,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十三)纳入生态环境部“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范围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环评豁免,无须办理环评手续。
(十四)纳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55号)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但对于穿(跨)越或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规范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规范环评审批行为。
(十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严禁超越权限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条件审批。
(十六)建立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审批联动机制,互通项目环保和安全信息,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要时可会商审查和联合审批,形成监管合力。
(十七)在产业园区(市级及以上)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未落实、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可先行审批项目环评。
(十八)认真落实环评公众参与有关规定,依规公示项目环评受理、审查、审批等信息,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六、全面衔接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强化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联动,推动由偏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延伸。
(十九)环评审批部门和环境监测监控、执法监督部门应共享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十一)采取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应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并按要求对建设项目落实环保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强化环评技术单位管理
加强环评技术单位和技术人员规范化管理,倒逼和引导环评技术单位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环评技术服务支撑。
(二十二)指导督促环评技术单位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确保编制的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十三)要定期组织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涉及违法所得并造成恶劣后果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八、压紧压实环评审批责任
(二十四)省生态环境厅加大对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环评技术复核和现场检查工作,重点聚焦项目审批数量多、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质量差、改善幅度小的地区,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二十五)对多次发现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且情节较严重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可依规上收该地区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规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二十六)对于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责任。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7日
附件
重点行业清单
序号 | 《名录》 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
1 | 六、纺织业 | 20 | 纺织品制造 |
2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21 | 服装制造 |
3 | 八、皮革、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4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28 |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
5 | 十四、石油加工、 炼焦业 | 33 | 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
6 | 34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 | |
7 | 35 | 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 |
8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36 |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9 | 37 | 肥料制造 | |
10 | 38 | 半导体材料 | |
11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
12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40 | 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
13 | 42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
14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15 | 45 | 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 | |
16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46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17 | 47 | 塑料制品制造 | |
18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48 | 水泥制造 |
19 | 5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
20 | 54 | 陶瓷制品 | |
21 | 55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
22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
23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58 | 炼铁、球团、烧结 |
24 | 59 | 炼钢 | |
25 | 60 | 黑色金属铸造 | |
26 | 61 | 压延加工 | |
27 | 62 | 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 | |
28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63 |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
29 | 64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
30 | 65 | 有色金属铸造 | |
31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6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32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33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34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87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35 | 90 | 生物质发电 | |
36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100 |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37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
38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4 | 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
39 | 四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128 | 煤炭开采 |
40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132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41 | 133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
42 | 四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135 | 黑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43 | 四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136 | 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 |
44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153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
45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46 | 158 | 新建、增建铁路 | |
47 | 159 | 改建铁路 | |
48 | 160 | 铁路枢纽 | |
49 | 161 | 机场 | |
50 | 163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 |
51 | 164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
52 | 165 | 集装箱专用码头 | |
53 | 176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 | |
54 | 177 | 化学品输送管线 | |
55 | 178 | 油库(不含加油站的油库) | |
56 | 179 | 气库(含LNG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说明:本清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正)制定,上述项目类别均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若名录有更新、调整,本清单同步更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