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环境资源价值,促进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20年12月11日
江苏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环境资源价值,促进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以及《贷款通则》《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用于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指标数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江苏省区域内持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与条件
第六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节能环保改造和日常生产及经营活动,或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授信专项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融资业务,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七条 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三)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以获得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依法持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之内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五)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获得所需排污权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且持有相应的排污权交易合同;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
(一)借款人环保信用评级为红色或黑色等级的;
(二)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
(三)用于抵押的排污权自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起闲置期超过三年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九条 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应参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偿使用价格和同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行情,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委托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排污权有效期限。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
(二)贷款人就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
(三)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和贷款审批;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
(五)借款人在所在地排污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以已获得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经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查询环保信用评级、咨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调查借款人的环境守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等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抵押登记。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排污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排污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排污权抵押合同;
(四)《排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排污权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核发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排污权管理部门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权人《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退回申请材料。排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抵押的排污权。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续期登记。贷款人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的,应当在抵押贷款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协议、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八条 注销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期满或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借款合同或解除抵押合同协议、灭失凭证及原《排污权抵押他项权证》,向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遇生态环境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在排污权抵押期间,排污权管理部门须对该排污权进行冻结,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受理被抵押排污权的转让申请;抵押债权未全部清偿期间内,排污许可证不挂失,不重复设置抵押。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金额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包括:
(一)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给符合要求的第三方;
(二)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可申请政府回购储备;
(三)贷款人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均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置方式。
贷款人依法申请转让抵押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机构应提供市场交易平台服务,按政策规定优先安排出让交易或政府回购,出让方式由贷款人自行选择,包括竞价拍卖、挂牌出让、协议转让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培训和咨询,及时通报政策执行情况、政策调整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管理,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排污权指标闲置等异常情况等情况通知贷款人。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规范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督促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条 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做好贷款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优先安排排污权抵押贷款授信额度,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