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1825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2022-12-02
名 称:关于对无锡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5万t/d)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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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5万t/d)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12-02 10:02浏览次数:
苏环管〔2008〕112号
 
无锡市排水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无锡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5万t/d)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对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省建设厅和无锡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的结论、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省建设厅和无锡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公司在城北污水处理厂区内西南侧的预留空地,建设四期工程(5万吨/天)可行。
二、本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四期工程污水处理系统,不包括配套的河道整治、截污管网和污水泵站建设。服务范围为现有工程服务范围,尾水通过现有排放口排入北兴塘河。
服务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必须全部优先接入该污水处理厂。
三、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控制含重金属、三致物及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接入该污水处理厂。一般单位的废水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控制接管废水水质,对有行业污水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按照行业污水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标准控制接管水质,其中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应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中的接管要求执行。
(二)本项目尾水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2标准,其余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你公司须按照上述标准要求,在初步设计中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工艺,强化对氮、磷及有毒有害物的处理,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
你公司应制定并落实中水回用计划,提高中水回用率,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5%。
(三)落实各项恶臭污染防治措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表4二级标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Ⅱ类标准。
(五)污泥、格栅沉渣、沉砂等固体废物送无锡益多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防止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控,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杜绝事故废水排放。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所列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八)恶臭产生设施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已有敏感目标须于试运行前完成搬迁。污水处理厂周围应种植足够宽度的乔木绿化隔离带,减缓恶臭和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九) 本项目配套的河道整治、截污管网及泵站建设工程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与本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服务范围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收集接入管网。
四、满负荷运行时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本项目/全厂)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废水量≤1368/5475万吨,COD≤684/2737吨(按50 mg/l计)、SS≤136/547吨(按10 mg/l计)、氨氮≤109/438吨(按8 mg/l计),总磷≤6.8/27.4吨(按0.5mg/l计)、总氮≤205.3/821.3吨(按15 mg/l计)。
(二)固体废物:零排放。
五、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不超过3个月)满前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本项目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无锡市环保局负责,并按本批复要求做好拟接管企业的环保审批和监管工作,督促本项目按期落实环保要求。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本批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本项目5年后方开工建设或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在本项目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每半年向我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的阶段、预计竣工时间、是否申请验收(监测)及其它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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