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镇江丹阳尹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侵占生态红线区域案

发布时间:2022-06-14 10:45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镇江丹阳尹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孙某位于丹阳市丹北镇高桥跃进装卸经营部闲置场地,主要从事建筑材料、水泥制品、有色金属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炉渣、钢渣、除尘灰、废沙污泥)回收、处理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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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月,该公司先后收来生产所需的主要生产原料铸造砂、钢渣和陶瓷砂,直接露天堆放,未进行有效覆盖。直至2022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场地内共贮存约30吨铸造砂、30吨钢渣、40吨陶瓷砂。经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及九曲河洪水调蓄区生态保护红线地图,该公司租赁的场地距离九曲河约40米,位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属于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查处情况

丹阳市尹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定,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定。

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拟对该企业罚款34.3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生态红线是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生态红线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全面强化了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细化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义务。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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