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2-00861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2-06-20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聚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00万剂人用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苏州聚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00万剂人用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20 15:14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240

苏州聚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苏州聚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500万剂人用疫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吴中生物医药产业园拟建主体工程包括制剂灌装包装车间、结合疫苗原液车间、破伤风&白喉百日咳车间、两个预留原液生产车间(土建厂房)、中试车间、产品质检车间及生产设施;公辅工程包括纯水制备系统、注射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备用柴油发电机、备用燃气锅炉、空压机、换热站、冷冻站和行政办公楼等;储运工程包含化学品库和仓库等;环保工程包含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应急池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4500万剂人用疫苗,包括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500万剂、DTaPgd三联疫苗1500万剂、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1000万剂、20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1500万剂;中试研发产品规模为每年RSV-pre-F重组蛋白疫苗原液200克、B族链球菌结合疫苗原液90克。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吴中生物医药产业园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恶臭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厂界无组织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排放限值;项目应急燃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相关限值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燃料燃烧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接管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3560-2019)中表2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特别排放限值,废水经处理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接入河东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四)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318155/318155吨、化学需氧量23.057/9.545吨、氨氮2.057/0.477吨、总氮4.987/3.182吨、总磷0.245/0.095吨、悬浮物10.943/3.18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5832吨,氯化氢0.1066吨,硫酸雾0.0198吨,氨0.1632吨,硫化氢0.0171吨。

(三)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616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1-320560-89-01-4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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