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法院与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协同推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申请和实施工作
当前,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申请工作和执行实施工作分别由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办理。6月29日下午,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工作和执行实施工作的协同,增强生态环境处罚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签署并交换了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涉及行政处罚实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前财产保全、失信惩戒措施、信息共享与通报等内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辙,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晓蕾出席仪式并讲话。
孙辙指出,畅通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衔接渠道。建立重大处罚实施案件的通报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和程序衔接,确保处罚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强化有关执行申请的沟通释明,明确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到位标准。
加大共同打击规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力度。区别金钱罚和行为罚,建立执行前保全制度,明确执行前保全申请条件、申请方式、保全担保、保全审查与实施方式。协调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加强防范与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
联动实施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创新举措。建立行政调查为主、司法调查为辅的调查机制,加强对被处罚人送达方式、经营情况、执行标的状况、规避执行可能性等信息的调查工作,拓展非诉执行申请和实施工作的作业面和覆盖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运用被执行企业信用惩戒,探索轻微违法企业滞纳金宽宥制度等纾困解难举措。
刘晓蕾提出:
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持续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预防瑕疵环境执法行为。强化警示教育,借助案件告诫、书面催告履行等手段,向当事人阐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及不予执行的后果,推动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充分利用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加大对环保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进一步运用合法规制手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财产罚义务,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对相对人实施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全力破解因相对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的执行难题,保障行政执法和司法权威。
进一步完善多元联动机制。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加强联动,积极主动做好行政非诉执行中的信息共享与程序衔接工作,就被执行人主体存续、财产线索、执行标的状况等信息建立共享机制,研究府院联动工作中的新情况与新问题。
合作备忘录签署仪式结束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会同志一起座谈,双方交流了近三年生态环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以及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双方就备忘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注意事项展开了深入细致讨论,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