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0 18:25浏览次数:
一、时间
2023年1月18日14时15分
二、地点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76号)南楼611会议室
三、内容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对“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
四、其他事项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经申请可以派1-2名人员列席(须提供单位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证明、参会人员的单位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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