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无锡宜兴某稀土有限公司“8·28”储罐区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编者按:
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江苏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涉及泄漏事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等多种情形,覆盖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探索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较好的实践经验。
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8日,宜兴某稀土有限公司储罐区发生一起环烷酸混合物泄漏事故。2020年10月10日,经无锡市生态文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具体事宜由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办理。该案造成黄渎港河3公里长河面及约7平方公里太湖湖体水质超标,经第三方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289.23万元。
磋商结果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2日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磋商前会议,形成磋商方案并经无锡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3月9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组织磋商会议,经磋商与该稀土公司达成一致,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该稀土公司除直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外,需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黄渎港水生态修复工程。5月7日,双方共同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5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司法确认申请。
磋商会
2021年6月、2021年11月,该稀土公司分两期开展修复工程,由第三方进行全过程监理。2021年12月,经修复效果评估,受污染区域已恢复至基线水平,达成修复目标。
修复后
修复后
该稀土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投保了2020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公司就本次泄漏事故向其赔付了清污费用10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无锡市首例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并被法院受理的案件,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召开磋商前会议。召集磋商小组成员及属地政府、律师等提前论证案件有关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及磋商方案的有效性,提高磋商的成功率。
采取形式多样的赔偿与修复方式。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优先原则,约定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水生态修复工程,支付太湖水体污染环境损害费用开展替代性修复。
积极探索赔偿义务人开展修复的第三方监理模式。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修复工程,委托第三方全程开展监理,确保修复实效。
融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分担企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促进环责险共保体及时完善理赔制度和理赔流程,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常态化开展的现实情况完善环责险构成和理赔范畴,促进理赔更加高效。
创新鉴定评估单位委托模式。将赔偿义务人作为第三方引入委托关系并承担付款义务,解决启动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