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领域)

发布时间:2023-11-03 17:41浏览次数:


为认真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江苏海警局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自然保护地内环境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5起典型案件,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一、滨湖区某建材经营部非法建设混凝土搅拌站案

案情简介

202395日,根据卫星遥感线索,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太湖风景名胜区马山景区内的滨湖区某建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建材经营部场地内建有一座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时正在生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混凝土搅拌站建于2006年,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规定,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42万元。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内开发利用项目,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苏州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4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太湖风景名胜区石湖景区进行检查,发现苏州某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及太湖风景名胜区石湖景区范围,检查时吹膜、印刷工序正在生产,但6台吹膜印刷一体机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2台印刷机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排进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并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及周边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及环保意识,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同步运行,并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三、陈某方非法设置入海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5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周边巡查发现,陈某方在如东县栟茶镇高涂地区租赁36张虾棚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养殖过程中有养殖尾水产生,养殖尾水经净化沟进入四级生态净化池处置,净化沟北侧设置有直径约75厘米排口,净化沟内尾水经该排口排入北侧滩涂,最终排入黄海。经查,陈某方在未经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入海排污口,排口位于江苏小洋口国家级海洋公园范围内。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关闭、拆除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并处罚款2.88万元。

启示意义

个人或工业企业设置入海排污口,应进行科学论证,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设置。同时,废水应经过处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排放前需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四、句容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建设水泥制品厂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交办线索,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反映的问题实为句容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区域内,自2017年起租赁倪家山原铜矿矿区厂房,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从事水泥制品、水洗砂项目生产。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26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万元。同时,句容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联合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对企业进行关闭取缔,并设立界桩,对进出口实行管控。

启示意义

自然保护地监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自然保护地管控和巡查,压实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处置散乱污企业,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管控有力有效。

五、江苏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建设度假产业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6日,根据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移交线索,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江苏某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2022年新建东方村桃源禅境微度假产业园项目,目前共享农庄和休闲营地已部分建成,桃源禅境微度假产业园已开工建设。根据云龙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该项目位于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拉梨春秋景区二级管控区内。2022年11月22日,该单位向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名提交了项目许可申请,目前尚未通过管委会审核。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生态环境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拟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启示意义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开工建设。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