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十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3 17:44浏览次数: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10起涉及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无证排污、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法处置危废等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连云港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29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委托检测单位对该企业污水排口排放废水取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该企业污水排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2.1mg/L,总氮浓度为78mg/L,均超过《生物制药行业水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5万元。

【启示意义】

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使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二、淮安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414日,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园区管委会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厂区西北侧的草地上和雨水管网内均有积水,现场使用pH试纸进行检测均呈酸性。涟水局立即组织采样人员对厂区草地、围墙内雨水管网以及围墙外雨水排口(雨水排放口闸门未关闭)进行布点取样。经测,围墙外雨水排口内pH0.5、化学需氧量为3220mg/L、氨氮为3.42mg/L、总磷为16.1mg/L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7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得触及法律底线,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江苏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的问题线索,于202374日对江苏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废酸收集池内存有废盐酸和氢氟酸,废酸收集池敞口未关闭,配套建设的酸雾吸收塔未运行,酸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规范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张家港市某船用配件厂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案

【案情简介】

2023616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夜间专项执法,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某船用配件厂进行检查,该企业车间内有刷漆工件正在晾干,调阅车间监控视频发现,刷漆工人于当天前后三次刷漆作业,均未在刷漆房内进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督促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五、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因澡港河九号桥国控断面pH指标持续突破警戒线,202322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北分局执法人员乘船在澡港河上进行巡查,发现澡港河西侧岸边有一个水泥管排口正在向澡港河排水。经查,该水泥管长度约0.5米,末端与常州市某混凝土材料有限公司南侧围墙外的一条东西向泥土沟渠相连接。经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项目生产,生产废水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历史监控视频显示该单位2023215日、220日使用潜水泵直接将沉淀池内废水排入厂区南侧围墙泥土沟渠内,最终排至澡港河。经测,该单位厂区东南侧排入澡港河的水泥管排放水中pH值为12.7,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相关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对其处罚款32万元,并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在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河口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排查溯源,及时锁定废水偷排企业,有效收集违法证据,充分运用配套办法,严厉打击了废水偷排行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企业外排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扬州市江都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918日,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检查,通过分析自动监控数据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回转窑(李某租赁经营)烟气浓度异常偏低且前期数据波动幅度异常,引起执法人员高度怀疑。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运维人员张某多次修改基准含氧量,通过增大基准含氧量导致烟气折算浓度变小,掩盖企业超标排放事实,经测算修改期间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存在超标。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敲响警钟,敦促其引以为鉴、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七、南通市某建材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案情简介】

2023822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厂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气在线监测装置伴热管上有一根气管被人为断开,断开处有人为安装的气动元件,抽取废气检测时会有空气进入稀释,导致污染物浓度测定值变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单位对该企业废气排口进行了手工检测,发现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严重偏低,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是为更好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门针对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将持续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

八、丁某某非法拆解处置废包装桶案

【案情简介】

202391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丁某某租赁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北侧厂房进行废桶拆解,现场堆放有未进行切割和已经切割并压平处置的废铁桶以及切割、压平铁桶的生产设备,厂房内地面残留有切割、压平废铁桶时滴漏下来的残液。经查,废铁桶曾经装有化工物料、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司法鉴定上述废铁桶均为危险废物,合计重量25.4225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现实中部分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处置等问题存在侥幸心态,本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高压态势,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九、盐城某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41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对盐城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于 2023126日至323日期间,多次以外接清水软管插入塑料桶并将自动监测系统采样潜水泵放入塑料桶内” 的方式改变废水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样品性质,干扰自动监测。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收到问题线索后,及时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同时告诫有关企业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十、张家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3421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张家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干化项目每日处置污泥约100吨,污泥搅拌、压滤、贮存过程中均有气态污染物排放,污泥压滤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未申领。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环保责任,持证生产,按证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