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08:59浏览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安全

缓冲区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建设及申报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十四五”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若干举措》(苏财资环〔202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的通知》(苏环办〔2020〕121号)和《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建设技术指南》(苏环办〔2021〕49号)等文件要求,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

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9日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试点项目类型包括生态净化型、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和生态保护型,要求具有明显环境绩效且在申报当年度上半年完工,优先支持太湖、长江、京杭大运河沿岸、城市近郊、“两山”实践创新基地、重点国考断面流域区域。

二、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报送材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财政局行文上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材料

1. 项目申请表(附件1);

2. 项目成熟度证明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备案文件等)

3. 项目实施后的预期绩效目标(附件2);

4. 按技术指南编制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

5.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4);

6. 重点体现以下内容:项目处理规模及相关支撑材料(处理水量、生态安全缓冲区面积等);按照《生态安全缓冲项目建设成本核算明细》(附件5)核算的项目建设成本核算明细表及相关支撑材料;项目预计成效及相关支撑材料(包括污染物削减、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效益等);项目现场视频及图片;生态净化型试点项目需提供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项目运行期间(试运行期间)进出水水质和水量检测报告;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保护型试点项目需提供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项目工程实施边界及面积认定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依据《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工程试点补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行。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筛选后,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xzx@jshb.gov.cn。每个项目的材料按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材料不予受理。

(二)申报方式。各申报单位需同时在“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平台”http://218.94.78.90:18180)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支撑材料电子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注意事项。一是申报项目类别选择重大专项,项目类型选择:生态安全缓冲区工程试点项目;二是如实填写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构成、项目总投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金额、开/完工时间、目前建设进度、环境绩效、项目申报单位承诺等信息;三是项目支撑材料中,在其他附件上传按照申报材料顺序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四是审核提交项目时选择直接上报,切勿选择财政会商

五、评审流程

项目评审按照地方申报、合规性审查、综合评审、现场核查流程进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

3月,省生态环境厅对地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合规性审查通过的项目进入综合评审环节。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开展综合评审。根据综合审查要点,对项目进行综合打分;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开展现场审核,最终筛选出试点项目候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生态安全缓冲区试点项目。

4月,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给予补助。

六、监督管理

为强化项目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执行到位,省生态环境厅、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态安全缓冲区实施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处理。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生态安全缓冲区进出水水质水量和工程实施范围等全过程监测。

经评估发现试点项目存在运作不规范、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的,及时调出试点项目名单。已获补助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实施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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