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共治 用法治力量守护一城绿水
——写在《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之际

发布时间:2023-05-04 14:30浏览次数:

常州襟江带湖、江湖汇秀、水胜为美,“水清岸绿、鱼翔浅底、人水相亲”是全市人民对美好水生态环境的殷殷期盼。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七章、共六十条,从制度设计上明确“三水”共治,推进“三个治理”,实施“三个协同”,突出“三个创新”。

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三水”共治

《条例》第二条开宗明义,明确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并强调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推动水资源“有河有水”、水环境“人水和谐”、水生态“有鱼有草”。

在全国同类立法中,《条例》创新性设立专章,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作出系统规定,明确河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生态岸线等要求。明确长江(常州段)、“两湖”等区域按照规定实施禁捕,并推动其他水域实施禁捕、限捕。明确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等保护计划。

《条例》建立重点保护区域制度,明确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大运河等为重点保护区域。呼应群众环境、景观、休闲等需求,明确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工业废水、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尾水等进行重点规制。

坚持精准施策,推进“三个治理”

《条例》坚持规划引领,明确要求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目标管理,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条例》结合常州实际,细化补充上位法水污染防治规定,推动水污染综合防治。明确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用水排水管理,工业企业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加强新旧城区雨污分流建设与改造,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在农村地区,要求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支持高标准生态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坚持精准施策,推进“三个治理”

《条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的义务。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社会协同三个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

《条例》要求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等重大问题。

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依法开展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水污染纠纷以及其他重大水生态环境问题。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明确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注重地方特色,突出“三个创新”

《条例》在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两湖”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制度、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也多有创新。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对相关水文、水质、水生生物等进行监测。

聚焦“两湖”创新区建设,平衡保护与发展,明确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强调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要求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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