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

发布时间:2023-07-19 10:33浏览次数: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

 

为扎实推进全省2023年度“三打”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4起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一、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6日,重点排污单位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显示超标,苏州市相城环境监测站至现场进行技术核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消防水管向自动监测采样处的排放池注水,监测站将上述情况立即通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已经停止注水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消防水管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摄像拍照固定了相关证据,同时对现场人员单独开展了调查询问。企业EHS刘某(女)、电工倪某、具体操作消防栓的工人朱某试图以消防管道测试为理由蒙骗执法人员,但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从2023年1月5日下午13时开始,倪某和朱某两人多时段、长时间通过消防水管将消防水打入待排池,共向待排池加水四次,每次持续20分钟左右。面对铁证,刘某、倪某和朱某不得不交代了利用消防水干扰采样口水样以达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至此,案件事实已初步调查清楚,2023年1月5日,倪某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加药泵出现故障,担心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过高,就指使朱某按照采水周期规律,在自动监测设备每临采取水样前就向采样口所处的排放池加注消防水,以降低化学需氧量等在线数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不超标。 

 

(从监控录像发现有人多次进出在线监测房,并向排放池注水)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3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一是用好联动机制。在局队站合一的大背景下,建立并运用好联动机制,各部门形成合力,发现线索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固定证据,能够有力助推办案质效提升。二是对“巧合”进行合理怀疑。调查过程中要充分聆听当事人的辩解,同时要合理运用策略和方法,分头调查,充分比对,找出矛盾点和关键点,尤其要对有悖于常理的疑点锲而不舍深挖到底,往往才能达到水落石头的效果。三是注重细节。调查取证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不排除任何一处可能,本案执法人员如果没有深入细致的周边排查,找到附近的监控探头,就难以进行下去。

 

二、南通海安市刘群非法倾倒、填埋固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海安市雅周镇东楼村四季采摘园南侧原取土坑发现有建筑垃圾及泥状固废填埋,表面已使用新土覆盖,有部分黄色、黑色泥状固废裸露,可见有黄色晶体,现场能闻到明显异味。2022年1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刘群进行调查询问,确定倾倒固废主体为刘群等人员,倾倒的固废包含建筑垃圾及污泥等。根据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2022年10月30日出具的“关于‘海安市雅周镇农业园非法填埋固体废物’事件涉及公私财产损失费用的预估说明”和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海安市雅周镇农业园倾倒填埋废物’的初步认定意见”,公私财产损失预估为37.125万元且倾倒、填埋的固废属于有害物质。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刘群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将相关涉案人员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已立案,目前摸排涉案人员约10人,均取保候审

 

 

案件启示

1.注重以点带面,深挖犯罪源头。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往往涉及生产、出售、购买、运输、加工等多个环节,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深挖犯罪源头。此案件成功办理在于通过顺线深挖,将流出企业、中间人、运输司机、接受方形成串联,彻底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最终成功锁定违法人员。2.强化联动配合,严打违法行为。案件办理初始阶段,涉案人员查找困难,证据收集困难,单凭生态环境部门一己之力无法取证,必须充分运用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确保案件办理成效。同时对以牺牲环境资源换取经济利益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不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3.发挥基层力量,拓宽案件线索。此案件涉案地点偏僻,涉案人员在海安边界的农业园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十分隐蔽。只有通过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三、利用指纹溯源新技术和跨部门大数据融合研判,精准查处异地偷排高浓度废液至污水管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7日早上约七时,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厂”)生化好氧段仪表多次显示硝酸盐指数突然降低,疑似受到异常来水冲击,出水氨氮指标存在超标风险。10时接报后,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执法人员40余名对城南污水厂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开展全域排查,共排查沿线窨井108个,采集城南污水厂各处理环节和10个提升泵站水样共315个,包括城南污水厂一周内的进水留样,委托清华苏州环境研究院开展发光菌毒性测试和水质指纹检测。结果表明:发光菌毒性抑制时间段、水质指纹检测异常时间段、城南污水厂受冲击时间段相吻合。对水样的水质指纹进一步溯源研究,发现造成城南污水厂冲击的废水流经了6号泵站,同时6号泵站上游4号泵站水质指纹与城南污水厂异常进水相似度93%,认定异常来水为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

接入4号泵站的管道复杂,而且企业多达474家,市执法局立即协调市税务部门,共享相关企业物料、产品等数据,对具有相关特征因子的企业数据与自来水公司调取的使用工业自来水的企业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研判,13家企业存在嫌疑,立即开展采样调查,与4号泵站异常水质指纹比对,均不符合相关指纹特征,排除了13家企业作案嫌疑。与此同时,调取4号泵站前几日监控视频,通过反复查看、仔细甄别,在4号泵站附近发现槽罐车停靠迹象。

市执法局第一时间将该重要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线索后,对4号泵站周边区域及车辆进行系统性排查,经视频接力、数据分析和高速卡口记录比对等,查明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含城南污水厂内部工作人员)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车(22车次),通过内部人员获得4号泵站钥匙,将南通相关企业约660吨高浓度废液偷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经鉴定,高浓度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该股废水经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目前,已对污水处理厂相关负责人、企业相关人员、运输公司负责人以及驾驶员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1.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执法新技术的学习应用,曾邀请专家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荧光溯源新技术的专题培训。面对废水冲击污水处理厂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使用水质指纹检测比对的新技术新手段,为判断办案方向、固定客观证据、查清犯罪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支撑。2.苏州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注重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同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在此案办理中,税务部门全力支持,18小时内就完成了数据的融合和比对,为快速发现嫌疑企业、精准突击执法、排除其它无关企业提供了重要支撑,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3.苏州市建立了“生态环境2+N一体化办案机制”(2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N是指检察院等其他与办理案件有关的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双向咨询通报、环保公安交叉培训、专家协助办理重大疑难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等,已形成环保人员懂刑法、公安民警懂环保的合作共赢局面。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及其相关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询问、固定证据,两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深化了行刑衔接,提升了办案效率。

 

 

 

 

四、东海县某废弃养殖场地下填埋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对东海县某废弃养殖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养殖场地下填埋有固体废物,院内贮存有废弃汽车海绵垫及塑料等固体废物。经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养殖场地填埋的固体废物进行检测鉴定,结果表明填埋的固体废物含有有毒物质石油溶剂且含量大于3%,认定为危险废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养殖场地下填埋固体废物平均深度3.47米,污染面积1528.35平方米,填埋总量6110吨。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1607.045万元。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东海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东海县公安局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对养殖场负责人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联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监管优势,通过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态势,有力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生态宜居连云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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