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3-01156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3-09-01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5#、6#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5#、6#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73号
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5#、6#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热电联产项目(5#、6#机组)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罚书字﹝2015﹞第5号、大环罚字﹝2016﹞25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二、项目位于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造纸产业园,本次是对5#、6#机组补办环评手续,主体工程包括2台520吨/小时高温高压燃煤锅炉(煤粉炉)和2台50兆瓦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新建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辅机冷却水系统、事故应急池,其他配套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贮存工程均依托你公司现有设施。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盐城市区热电联产规划(2021-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272号),已取得盐城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批复(盐行审投资﹝2023﹞11号),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3〕128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4mg/m3、22mg/m3、35mg/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低矮点源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排放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氨逃逸不高于2.5mg/m3。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酸碱再生废水中和后用于烟气脱硫系统;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少量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其余通过利烟道高温烟气喷雾蒸发;锅炉排污水回用至冷却塔补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产生的超滤反冲洗排水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原水池,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含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用水;反渗透浓水回用于煤场喷洒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烟气脱硫系统,剩余部分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清水池。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滤袋、脱硫废水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危废暂存库、工业废水池、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油池、柴油罐区、事故应急池、储氨区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本项目配套的升压站主变扩建工程,应另行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117.54/124.10吨、氮氧化物≤205.78/206.20吨、颗粒物≤21.161/25.144吨、汞及其化合物≤0.046/0.090吨、氨≤14.51/14.54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357.43/363.99吨、氮氧化物≤656.951/657.371吨、颗粒物≤64.781/68.764吨、VOCs≤0.061/0.061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029/1.087吨、氨≤0.037/0.037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2.309/2.367吨、氨≤0.037/0.037吨、VOCs≤0.068/0.068吨。
(二)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205-320900-89-01-522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