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巡展 | 王某某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苏州)

发布时间:2024-10-14 16:05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6日,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急水港中队查获5艘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只。经调查,该5艘船只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等违法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掩盖在淀山湖镇高家桥附近鱼塘非法偷倒渣土的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急水港中队将非法偷倒渣土线索移交至淀山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报后,淀山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线索核查。但在该案调查过程中,鱼塘承包人王某荣因病亡故,导致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与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开展联合调查,共同协作、多次赶赴现场踏勘、指导,联合推进案件办理。经专业机构应用无人机机载激光雷达和船载单波束声纳水下测量技术,测算出非法倾倒建筑渣土8000余立方米,占地约12亩,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8000元。为确定赔偿义务人,淀山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跨区域联动为突破口,前往上海松江区,与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办案。最终查实,2023年5月至7月案发,王某福伙同鱼塘承包人王某荣牵头组织、现场接应孙某平等人从上海某码头船运过来的建筑渣土,非法倾倒至高家桥南侧鱼塘内及东侧沿岸,其中王某荣主要提供卸土场所。

磋商修复

在属地政府监督下,王某福积极主动清理处置非法倾倒的建筑渣土,并对被破坏河道及坑塘进行了生态修复,恢复了河道畅通。王某荣是该案赔偿义务人之一,但因其病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再进行索赔。经检察机关、属地政府等多次协商,王某某最终自愿履行全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义务,鉴于其经济困难、赔偿能力不足等实际情况,经磋商,王某福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通过126天的耕作种植、报告非法倾倒渣土违法行为、环保公益宣传等劳务工作,来折抵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典型意义

一是协同推进,推动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密切配合,高质高效推动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启动磋商程序,对现场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提供技术指导;检察机关通过派员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落实法律监督职责;属地政府联合各职能部门在引导赔偿义务人及时清理现场渣土、复耕复垦的同时,积极开展磋商,确保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

二是以劳代偿,推动相关制度出台。劳务代偿既考虑了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又确定了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成本;既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又达到了偿还“生态欠账”的目的,实现环境保护“最优解”。该案赔偿义务人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2.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司法、人社等多部门发布《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让王某某从事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工作,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从而达到替代性生态修复的目的。

三是溯源治理,建立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治理新模式。属地政府联合上海市青浦区相关部门,开展长三角毗邻区渣土“零点”行动,强化跨区域信息互通、执法互动,破解建筑工程渣土领域重点难点顽疾,探索形成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治理机制,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执法监管,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