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431 |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 发文日期:2024-11-10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领域)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有奖举报领域)
实施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为进一步激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问题举报,有力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有奖举报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市民举报线索,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0日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实验室相关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接入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有员工正在进行实验操作,通风橱及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通风橱未密闭到位,未按环评文件规定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4万元,并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480元。
【案件启示】
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多方位、多视角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让市民群众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望远镜”、“显微镜”和“夜视镜”。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社会治理,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的公信力,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二、南通某塑业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至南通某塑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23年10月开始租赁厂房从事废旧薄膜造粒项目生产,建设有2条破碎、清洗、熔融挤出生产线,总投资金额约49万元。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废旧薄膜造粒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但该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98万元,并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案件启示】
大力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提高公众参与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依托各级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平台,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黄某、吴某露天焚烧垃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反映寅阳镇洪飞村有异味扰民。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使用无人机开展巡查,发现该村垃圾堆放点处有大量黑烟冒出,系村民黄某、吴某焚烧垃圾堆放点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农田、水面杂草等垃圾所致。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并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案件启示】
民生问题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每一位公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奖励举报人,不仅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还可以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宝贵的线索和信息,助力其更加精准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企业员工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常州武进高新区某机械有限公司露天喷涂严重,没有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影响员工健康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2024年4月1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结构件的生产,喷漆及烘干工段作业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配套建设了一套油帘+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核查发现,自2023年1月至本次环保检查期间,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仅更换3次活性炭,未按环评文件规定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
【查处及奖励情况】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并根据《常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案件启示】
在本案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反应,及时调查处理,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通过切实做好有奖举报工作,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南通某纸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某污水处理厂员工向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举报,其值班时发现夜间个别时段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持续异常,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并根据判断提出自己的怀疑对象。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后经过分析研判,借助在线数据、监控房视频、用电监控等方式,确定了违法对象为南通某纸业有限公司。在6月7日晚22时左右,蹲守在电脑前的执法人员再次发现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于是立即前往现场,发现公司回水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正绕过在线监控设施,直接通过监控房旁私接的PVC硬管和水泵抽入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采样检测,回用池内废水COD高达1390mg/m³,而在线监控设备采样的是清水排放池内的废水,COD仅仅为26mg/m³。
【查处及奖励情况】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并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目前,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并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取保候审。
【案件启示】
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真正意义上发挥了信访举报作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切实的作用,对充分发挥基层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能起到积极作用,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极大的调动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关注度、参与度以及积极性,使更多群众参加到环境监督中来,让一些隐藏较深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