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432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2024-11-10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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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

发布时间:2024-11-10 16:25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现将部分轻微违法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一、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4月,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汽车座椅电泳节能、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1120日经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后,20207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上述项目虽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该公司对相关设施进行验收。案发后,该公司主动停止了相关项目的生产,并开展自主验收工作。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公司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事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开启,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五项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严格执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到宽严相济。执法中不忘普法宣传,帮助企业解决因环境管理中的疏忽而导致的违法情况,避免企业因处罚而影响公司信用和银行贷款,在警示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树立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二、仪征化纤有限公司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41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仪征化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6000吨再生切片项目正在生产,其中熔融工序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但其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执法人员立即向企业负责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法律的后果,并告知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渠道和程序。后经执法人员跟踪检查,该公司已及时填报排污登记表及排污信息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项的规定,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严格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相关规定,规范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既有效减少企业经济负担,避免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出现信用污点,影响后续发展,又引导企业自行完善相关手续,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三、泰州科技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422日,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气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氯化氢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平均值为15.7mg/m³,对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限值及4.2.5要求超标0.05倍。收到监测报告后,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经执法人员跟踪检查,经监测,氯化氢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平均值为8.23mg/m³,符合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属于初次发生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一项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对企业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秉持严谨审慎的执法态度,在调查阶段围绕不罚事项进行全面核实,并积极指导企业整改,持续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四、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319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车间喷漆房中有工人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大门敞开便于工人完成喷漆后将件转移至烘干房烘干。经执法人员指出,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将喷漆房门关闭。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南通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6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数据进行巡查,发现南通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未在系统内申报相关固废信息。通过对企业排污许可及环评验收等材料进行在线分析研判,该公司生产过程中应有一般固废产生。执法人员立即于202466日至该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智能装备制造,实际生产中去毛刺及打磨过程均有废金属屑产生企业东侧仓库内堆放有2袋废金属屑,均为近期产生但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02478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现场复查时该企业已完成整改,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考虑到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七项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以网络及信息平台为主体,通过筛选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等系统的数据信息,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管理情况进行线上核查。对于问题企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跟踪检查过程中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体检、普法宣传,指导督促企业整改,推动中小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真正提升。

、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43日,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作业,检查发现该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经查,该公司未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经执法人员提醒,该公司及时完成了备案。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一项的规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启示】

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集装箱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487日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后对集装箱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大门及门窗未关闭,存在一定噪声。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生产车间西侧厂界进行噪声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该企业生产车间生产时西侧厂界的昼间噪声为62.2dBA)、夜间噪声为55.6dBA)。根据启东市城区区域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该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55.6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夜间≤55dBA))。2024912日晚,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结果西侧厂界夜间噪声为44.6dBA),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企业夜间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且初次违法,超标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复测时未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项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兼顾企业实际情况。在本案中,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鼓励了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