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433 |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 发文日期:2024-11-10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领域)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领域)
为扎实推进全省2024年度“三打”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6起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案件办理工作。
一、南京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大数据模型筛查,发现南京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口2024年5月至7月污染物排放浓度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波动期间,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缺失,怀疑该公司通过断电干扰采样器内监测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经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在2024年6月至7月期间多个时间点存在重启记录,重启时间均在超标数据出现之后。公安机关现场调阅负责人孙某某手机记录,发现其多次安排工作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断电,然后在采样器混匀池中加水进行稀释,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步意见,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本案通过废水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数据模型筛查发现的线索,在进一步比对印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执法专业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侦查手段,通过事先会商研判形成联合执法方案,并迅速行动,成功查获一起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案件,为非现场监管及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太仓某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涉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进行AI模型分析,发现太仓某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有重大违法嫌疑。执法人员通过夜间查看企业视频监控、白天利用无人机巡查、废水排放时突击现场检查等方式,发现该企业在污水处理区南侧围墙角隐藏着一口深井,井内设有深井泵,围墙外设有暗管和三通阀门,暗管与废水待排池相连。企业为掩盖违法事实,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趁机剪断深井泵电源线,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重大环境案件行刑衔接制度”,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现场联合办案,并对深井、水泵、控制电箱、暗管等设施设备依法查封扣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避开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周期排放化学需氧量较高的生产废水,同时利用深井泵将井水通过暗管打入废水总排口用于自动监测,涉嫌污染环境罪。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
本案利用AI人工智能模型排查分析自动监测大数据,发现恒值、零值、波动小、排放时间固定等异常规律,提前锁定违法排污行为,在线索指引下一击即中,精准打击了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移交前,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执法调查取证阶段查办弄虚作假、情节后果严重性的固定证据收集,弄虚作假逃避监控违法所得认定核算等问题,多次联合公安、检察院进行深入研讨,做到精准高效、有力打击。
三、徐州市某农牧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初,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徐州市某农牧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在线监测数据的化学需氧量等数值明显偏低,且氨氮数据长期接近零值。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发现,该公司将自来水注入污水排放口在线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池,干扰取样检测;排放池内部分屠宰废水通过私设黑色软管未经过污水排放口直接排入厂外污水管网。经现场采样比对,排放池废水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采样池废水水样检测值明显偏大,其中氨氮数据相差达79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启示】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执法人员通过对在线监控数据的分析研判,让数据“说真话”,最终查实该企业篡改自动检测数据,偷排废水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案的办理,给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企业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四、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构建数据模型,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数据进行筛查发现,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COD小时有效数据连续24小时低于排放标准的20%,且期间有废水排放(流量>0.5L/h),前30日日均值平均数据同比下降幅度大于50%以上,符合模型预警。通过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在线监控小时数据、日均数据,并调取视频监控,执法人员发现排放时段外排池废水颜色发黑,与COD低于40 mg/L不相符,可能存在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2024年4月23日,公安环保融合战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COD自动监测仪器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通过一根塑料软管连接至排放池东侧蓝色塑料水桶,现场使用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样进行初步分析,测得排放池内废水COD浓度762.6mg/L,蓝色水桶存水COD浓度44.1mg/L。进一步检查发现,曝气设施损坏,生产废水通过闸阀控制从曝气池直接进入排放池后排放。该企业通过故意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样品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故意更换监测样品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取保候审。
【案件启示】
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目的是为了做好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决不能成为排污单位用来污染环境、弄虚作假的工具。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对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同步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有效保障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精准打击了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打消了违法排污单位的侥幸心理。
五、溧阳市某毯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溧阳市某毯业公司污水接管口安装有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监管平台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出现超标后陡降异常情况,立即将该线索交办溧阳分局,执法人员经分析研判可能存在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嫌疑,遂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公司为了防止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大约每隔2小时将在线监测采样探头置于装有稀释过的污水的塑料桶内,使得在线监控采取的水样为事先准备好的稀释水,待采样结束后再将在线监测采样探头自塑料桶内取出放置回污水接管口位置,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7月16日当天操作工共如此操作了6次。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件启示】
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加强行刑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六、苏州市张家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2日凌晨,苏州市张家港某纺织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控设施异常报警,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案发现场、自动监控设施本地记录等进行检查(勘察),并对该公司污水操作管理人员、废水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等进行了调查询问,查实该企业污水操作管理人员明知注入自来水的操作会对外排废水造成稀释,仍将应位于水处理药剂桶内自来水管拔出接入二沉池,任由自来水注入二沉池稀释排放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同时经核实该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该公司任由自来水注入二沉池稀释排放废水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
该案件执法人员行动迅速,锁定证据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给其他排污单位敲响了“警钟”,督促企业引以为鉴、知法守法,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否则将对公司及个人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