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434 |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 发文日期:2024-11-10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
我省深入贯彻省领导指示精神及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部署,出重拳打击第三环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对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徐某、杨某已分别于2021年、2020年离职,但该公司自2022年起一直伪造离职人员签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初步调查认定,该公司2022至2024年收取涉案检测费用二百多万元。另查,该公司还存在水样检测中未进行规范实验,违规使用快速检测仪和在噪声检测中缩短检测时间等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真实、准确的环境检测数据是帮助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为牟取非法利益,越过法律底线出具虚假报告,不仅误导消费者、影响企业声誉,甚至阻碍行业正常的秩序和发展。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深挖上级交办线索,紧盯问题排查梳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为合力打击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提供了作战经验。
二、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受排污单位委托提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中校准数据存在多处涂改痕迹,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中未能找到对应涂改后的数据。经查,该公司运维人员对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校准过程中发现实际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定的误差要求,于是擅自修改、编造相关运维台账校准数据,使校准误差符合规范要求,并给出仪器校准正常结论,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139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和4.33万元。
【案件启示】
在常态化打击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背景下,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公司需树立以数据质量为先和技术支撑为本的理念,加强在线监测相关工作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隐患排查和识别,建立在线监测运维合规管理体系。本案中,涉事单位运维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在运维工作中弄虚作假,其违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三、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江苏某压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开展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有组织颗粒物废气采样时间为20时至23时,但执法人员在日常管控巡查中了解到,该公司有组织颗粒物的唯一产污环节喷砂工段夜间不生产,经研判认为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立刻启动执法溯源程序。
执法人员至该公司调取生产日报表、工人考勤打卡记录等材料,核查确认2023年8月28日采样当天,该公司喷砂工段于19时30分停止生产,当班工人于20时打卡下班。第三方检测单位在开展有组织颗粒物废气检测时,相应的产污工段不在生产。
2024年7月,执法人员对出具该份检测报告的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该公司承认2023年8月28日在江苏某压铸有限公司开展检测时并未确认车间生产工况,且只对有组织颗粒物废气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废气进行了部分采样,其余数据为编造;当天20时30分就结束了采样工作,未进行夜间噪音采样,夜间噪声数据系在入住酒店附近测得。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何某予以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12万元。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数据的准确、真实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本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火眼金睛发现问题线索,挖掘弄虚作假痕迹,利用原始采样单锁定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倒逼企业和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四、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8日至7月12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帮扶交办线索,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分组同时对实验室、数据电脑、检测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对相关负责人分开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是出具的编号为TST202404005的《检测报告》,其具体采样人员刘某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采样方法;二是对已失效的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样品超出48小时有效期),仪器操作人员彭某通过修改计算机时间的方式,使得原始记录中已超过样品保存期的非甲烷总烃样品在有效期时间内完成分析,计算机修改时间记录138条。上述违法行为出具了虚假检测报告涉及4个公司共4份,违法所得8169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0.8169万元;对现场采样人员刘某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变采样方法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并予以警告;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彭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并予以警告。
【案件启示】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提供监测服务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保持客观公正,杜绝弄虚作假、以身试法;同时,还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确保监测作业规范有序,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五、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0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3份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发现监测时间存在异常,疑似为达到监测技术规范进行了人为修改。执法人员随即对检测报告相应的原始记录及厂区和园区监控视频进行调取,显示该公司监测人员在报告载明监测时间内均不在厂区中。执法人员对各监测人员分开询问监测时间、监测地点、监测任务等内容,发现其陈述相互印证形成闭环,监测人员承认在企业内部对监测时间进行了修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8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08万元,并予以警告。
【案件启示】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服务是企业自行排查环境问题必不可少的手段,在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高压态势下,环境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专业化的趋势。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办案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摸排调研,灵活运用分别询问、互为佐证固定关键证据,有效遏制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上造假的违法后果。
六、无锡市某环境服务中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风轮机罩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生产工艺为焊接、板材折边及喷涂,但查阅该公司环评报告表发现存在铸造、注塑等内容,询问企业现场负责人得知该公司生产工艺自建成投产后未曾变化。上述情况表明该公司环评报告资料可能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环保手续资料开展全面调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加工及喷漆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和“金属制品加工及喷漆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两份文件抬头均为不再使用的行政审批部门名称和公章,且2020年8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因此,可确认上述公文和所盖印章均为伪造。
经查,该风轮机罩加工企业于2020年7月19日委托无锡某环境服务中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技术服务,上述文件均由该中介机构实际经营人邹某提供,其相关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文件、印章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锡市某环境服务中介相关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无锡某环境服务中介无视法律法规,为了利益肆意伪造环保审批文件和生态环保部门印章,影响十分恶劣。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此例伪造国家公文和印章及伪造企业印章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严惩环境服务弄虚作假行为,有效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市场,并引导从业人员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检测等环境服务工作。
七、常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常州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OBDII解码器一只。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对19辆汽车进行OBD检查时,由于上述车辆存在OBD检查不通过或仪表盘出现故障码等问题,遂使用OBDII解码器,以达到屏蔽OBD故障码的效果,并最终出具了OBD诊断合格的《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2024年3月11日,该公司引车员陆文进在对一辆带有两个废气处理单元(三原催化器)的双排气筒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在只开启一路尾气采样管线阀门的情况下,完成汽车尾气检测后,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汽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5.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155元,并将上述案件移交至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承担着道路交通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在非法利益面前却丧失法律底线,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最终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教训深刻。
八、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发现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对常熟某公司开展了水、气、声验收监测,执法人员通过认真比对监测报告、原始数据表单、噪声测量记录打印条及监测人员行踪轨迹等,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夜间噪声开展监测采取其他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出具了监测报告。该公司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显示现场采样人员于2024年3月9日晚22:00-22:10、22:14-22:24、22:27-22:37、22:41-22:51这四个时间段在对常熟某公司厂界进行噪声检测,但调阅采样人员当日高速公路缴费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于2024年3月9日17时37分离开采样地,车辆行驶轨迹与采样时间明显相矛盾。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采样人员3月9日晚未开展噪声检测,而是通过修改噪声检测仪的系统时间,伪造了环境噪声测量记录原始记录和噪声检测打印条。
【查处情况】
该环境检测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元,对两个责任人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12万元和2.48万元,并予以警告。
【案件启示】
该案件采样人员通过抓住检测漏洞,在开展检测任务中投机取巧,用较低廉成本伪造检测报告,不仅扰乱了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也给被检测单位产生一种“达标”的错觉,最终会形成“双输”的局面。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快速及时固定证据,为今后该类型案件的侦办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