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435 组配分类: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机构:执法监督局 发文日期:2024-11-10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领域)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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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领域)

发布时间:2024-11-10 16:31浏览次数:

为扎实推进全省2024年度“三打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开10起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案件办理工作。

一、曹某等人超标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休息日在“抖音APP发现一个名为“炼*士的视频创作者,该账号发布多条提炼金银等贵金属视频,且视频内操作环境明显非正规提炼企业。根据视频发布地点定位,执法人员锁定该加工点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为防止打草惊蛇,执法人员联系镇村网格员在视频定位周边开展摸排,通过走访调查,刘桥镇刘桥居三十五组的居民反映在沈海高速路旁一个隐蔽的民房内,不定期有白色烟雾和刺鼻气味传出。执法人员到现场使用无人机远程高空拍摄巡查,发现该地点与视频内加工点周边环境极为相似,现场立刻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食药环大队联系,由公安部门在加工点周边布控调查。经过长达一个月的暗中调查取证,9月24日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从事金属银提炼,周边有明显提炼废液倾倒痕迹。经查,2023年8月,曹某等人租赁该处民房作为仓库使用,2024年4月开始在该加工点从废电路板、废电子元器件、银触点等材料中提炼金、银等贵金属,使用的原料涉及盐酸、硫酸、硝酸、片碱、各类无机盐等材料,提炼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液、碱液的高浓度废液直接倾倒在加工点周边树林内。经采样鉴定,该加工点产生的提炼废液和倾倒处土壤浸出液中总镉、总铜、总镍、总锌含量远超排放标准,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曹等人超标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9月30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共四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随着社交媒体和短视频平台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和分享信息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违法活动的宣传和交易。通过关注此类平台,执法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获取相关违法线索,拓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传统的环境监管方式往往依赖于人工巡查和举报,存在时间成本高、发现不及时等问题,通过“抖音等自媒体平台,执法人员可以迅速锁定违法目标,这种创新执法方式提高了环境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偷倒废液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辖区探伤行业进行排查,发现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承接探伤项目,其工艺需要进行洗片操作,但其在南京临时办公场所为租赁的普通住宅。经会商研判,该公司存在偷倒废显影液、废定影液、洗片废水的嫌疑。2024年9月10日,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临时办公场所内设有冲印洗片暗室一间,并存放有显影液废液、定影液废液各一桶。现场对冲印洗片暗室地漏、该幢楼污水集水井进行采样检测,发现现场地漏、污水集水井中废水总银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25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定期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动前期通过排查研判,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各自优势,精准高效地锁定目标及场所,之后密切配合、迅速部署,第一时间锁定嫌疑人,固定证据。通过部门联合,更高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的震慑。

三、石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9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对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湖滨路与武南路交叉口向东约220米地块进行检查,发现石某在上述地块从事物资回收项目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铁→剪切→外售;彩钢瓦、铁桶等→打包压块→外售。石某收购的废桶主要为废标准铁桶和小型废铁桶,按照大小分类进行压块打包。根据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石科伟个人作坊已暂存固废样品危险特性检测分析报告》以及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科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采样监测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石科伟个人作坊中疑似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认定该作坊标准铁桶压块均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49,石某处置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标准铁桶压块重量为17.42吨。经查,石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办理环境犯罪案件时发现问题线索,根据行刑衔接制度,第一时间邀请生态环境部门介入调查取证,互相配合,及时采样取证固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完毕后,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更加精准有效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四、严某等人通过地下雨水管道偷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4日,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接到洋马镇政府通报,在位于洋马镇港中居委会三组的原射阳县洋马粮食管理所厂房内疑似有人通过地下雨水管道排放不明废水。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派出所立即到现场开展调查,粮库东侧雨水管道进口处有液体倾倒痕迹,管道内有不明废液残留,现场弥漫着刺激性化工气味。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雨水管内残留物进行检测结论为:该残留物含有毒物质且呈现强酸性(PH值<2),特征因子甲苯超标1000多倍,认定为危险废物。2024年8月9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两辆槽罐车,先后多次从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园区出发至射阳县洋马镇倾倒废液洋马倾倒点涉案水量约400吨。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公安局到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园区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对该公司的法人刘某、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及操作工共3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该公司的车辆出入证、相关视频设备、环保手续等,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污水产生情况和处置情况,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及残渣性状倾倒至射阳县洋马镇粮管所的残渣性状基本一致。经公安进一步调查,锁定严某等犯罪嫌疑人。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严某等4名涉案人员已归案其余涉案人员正在侦缉中。

【案件启示】

属地政府洋马镇积极履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通报生态环境局,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并为后续快速破获该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后,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两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为公安部门侦破案件提供有力证据。本案所涉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利用雨水管道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性质恶劣,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对缺乏环保意识且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者具有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

、苏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27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苏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厂区菜园内清挖出污泥共计16.58吨。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2024年分别将5.54吨、11.04吨污泥埋入菜园,污泥来源均为研磨清洗工段沉淀池污泥和污水站污泥。经现场采样数据分析,确定该公司填埋在菜园内的污泥为危险废物(HW08),且已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案,并对5名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中的违法企业抱着填埋危废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不顾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漠视环保法律法规、在厂区内违法填埋危废,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终将反噬企业自身形象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保持高效联动,及时固定了当事人违法证据顺利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果断介入,快速侦查、立案,锁定嫌疑人违法犯罪证据链,做到精准高效、有力打击。

、无锡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接信访举报对无锡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锡山分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主要为酸洗废水和镀镍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和残渣混合(主要成分含酸洗污泥、酸洗废液、水处理污泥和水处理废液等危废)。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含镍废水处理污泥,HW17)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无锡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对该公司厂区北侧雨水井采样监测,显示镍1.92mg/L,超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规定的总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L的限值要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擅自新增镀镍工艺,增加了废气、废水和危废的数量和类别,但没有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导致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性质十分恶劣,执法部门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对源头产废企业、中间介绍人、非法处置单位等各环节查处到位,充分调查取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张某、司某等人非法处置危废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接到公安部门反映,称有运输废化工桶的车进出湖塘镇龙潭社区张家村待拆迁地块,疑似存在非法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情况,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公安、检察院、属地政府赶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拆迁地块内存在一家化工桶非法拆解作坊,地面、墙体有少量废树脂残存,无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有明显异味,地面清理的废树脂残渣经称重约5.55吨,后经调查发现张某等人在此进行化工桶拆解作业。同时排查还发现,司某、刘某等擅自建设铜件酸洗、金属发黑、镀镍等6个非法作坊,均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6家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管道、地面径流、渗排等方式外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未经处理通过私设的排风扇和烟囱外排至大气中,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6个作坊的废水重金属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上述七家作坊均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7日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所有涉案人员均已抓获。

【案件启示】

该案件涉案人员都是老乡、亲戚关系,他们选取无人监管的拆迁闲置地块作为加工场所,采取昼伏夜出的非法加工方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主动对接公安、检察院开展联合办案,分工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协助,公安锁定犯罪嫌疑人,在掌握充足证据后启动抓捕行动,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联合审讯,优势互补,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案件得以顺利办成。

、肖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车辆正在向路边倾倒废水,伴有刺鼻酸味大丰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大丰区公安局、属地政府开展联合调查。调查发现一辆货车于2024年7月1日分别向226省道149公里标志牌加950米处和226省道150公里处加20米处的道路边水泥排水沟渠内倾倒排放不明液体,现场周边绿植有明显枯萎现象对以上两处倾倒点路边水泥排水沟内积液进行取样监测,发现pH值分别为1.2和1.6,且总镍、总铬均超标。后经进一步调查肖某驾驶经改装后的一般货车运输江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酸洗废水至以上两处地点实施倾倒,倾倒量约14吨,其本人无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所驾驶的货车也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条件。

盐城市大丰生态环境局同步委托南大盐城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现场倾倒的酸洗废水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结论为肖某运输、倾倒的酸洗废水为具有腐蚀性和毒性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肖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3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联动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组合拳,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保障了案件的顺利侦办,以强有力的措施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九、王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中发现一处偏僻林地空地上露天贮存堆放有大量物料桶,堆放地面为泥质土。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经查,该物料桶堆放点为王某经营,现场堆放的物料桶桶身贴有化学名称标签,部分桶盖敞开,桶附近有明显异味,场地还堆放切割过的吨桶,吨桶周边地面上及东侧泯沟内有白色液体,堆放地面的土质也变焦黑色。经检测,泯沟内水质超标,土壤中多个点位多个有机物检测指标及石油烃检测数据均远超背景值,严重污染环境。经调查确认,王某露天堆放的物料桶为危险废物,王某在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10月起多次非法收购废物料桶,露天堆放并在网上寻找买家进行售卖,重量超过三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

【案件启示】

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露天堆放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严重污染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着重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精准打击能力,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排查、无人机巡查等技术,完善预警信息、违法线索识别和数智化推送机制,夯实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基础。

李某等14人跨区域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联勤中心(下称联勤中心)依托大数据平台,发现有省外不明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境内,联勤中心立即将线索移送至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接获线索后,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立即启动警环合作机制并成立专案组利用公安慧眼识车系统等非现场科技手段对线索展开分析,精准锁定东海县桃林镇养鹅场一处固废倾倒点位专案组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对车辆及人员活动轨迹进一步分析研判,在养鹅场周边陆续发现6个关联的倾倒点位经鉴定评估,上述7个点位共倾倒、填埋危险废物73.85吨、一般工业固废3593.56吨。专案组通过分析涉案车辆GPS轨迹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数据信息,最终查明以以李某为首的14人团伙,非法接收江西、浙江多家企业的大量固体废物并擅自倾倒、填埋至连云港市东海县桃林镇的违法犯罪事实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4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已对李某等1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该案属于跨省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倾倒数量大,涉案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性质极为恶劣。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非现场技术研判手段,通过“两法衔接重大案件联合办案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积极配合,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交、案件会商等方面建立环境执法协作快速通道,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该区域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