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473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4-11-15 |
名 称:2024年11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 文件编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4年11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4年11月17日我厅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1;Email:hpc@jshb.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 | 南通市海安市、盐城市东台市 | 海安市水利局、东台市水务局 | 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位于南通市海安市、盐城市东台市境内。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河道疏浚工程、护岸工程、节制闸工程、桥梁工程。工程实施后,有助于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丁堡河水质、提高区域河道滞蓄、行洪能力,对区域水环境起到改善作用,构建海安市与东台市的水系连通,为临海引江工程向北送水创造条件。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2年8月23日~9月5日,分别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东台市水务局官方网站上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4年3月18日~3月29日,在东台市水务局官方网站,2024年3月20日~4月2日,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分别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4年3月22日和3月27日两次在《扬子晚报》上对项目进行了报纸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2024年3月21日~3月22日,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地点周边村庄公告栏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4年10月22日,海安市水利局和东台市水务局分别在海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东台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了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求,禁止在上述区域内设置取弃土场、排泥场、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施工布置和弃土场(排泥场)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施工对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恢复、绿化工作,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用地规划要求,对弃土场、排泥场实施生态恢复和安全利用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因工程施工导致李堡大桥省考断面所在水体断流无监测数据的,应提前按规定向对应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完善施工前的报备手续,未获得批准同意的,该段工程不得施工。混凝土系统冲洗废水、养护废水和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排泥场尾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后排放。施工船舶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一收集处理,不向水域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并设置围挡,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密闭围挡、洒水抑尘、道路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无组织排放。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排泥场和居民点的距离应控制在50米以上,排泥场应定期喷洒恶臭抑制剂并定期实施覆盖,场界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关要求。优化疏浚底泥运输路线,运输车辆须加盖封闭。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高噪声机械设备布置在远离敏感点的区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闸、站位于不同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施工船舶生活垃圾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一收集处理,不向水域排放。工程拆迁如涉及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在土地移交前按相关规范开展调查和评估,确保土壤质量达标。施工结束后弃土场、排泥场满足相关用地标准后方可移交用地单位。排泥场应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制定施工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处理物资;加强运营期管理,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落实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