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1646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核管局 发文日期:2024-12-18
名 称:2024年12月18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2024年12月18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18 17:02浏览次数: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1

新建辐照中心项目

苏州市

中核(江苏)辐照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瑞森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中核(江苏)辐照技术有限公司拟在厂区内新建辐照厂房1座、门卫室2座及配套室外工程,拟于辐照厂房中部建造2套γ辐照装置,分别为BFT型(辐照箱式)和BFP型(托盘式)γ辐照装置,设计装源能力均为2.22E+17Bq(600万居里)的60Co放射源(属于Ⅰ类放射源),主要用于医疗用品辐射灭菌、食品辐照保鲜、调味品灭菌、药材辐照以及材料改性等。另于辐照室人员迷道门口处各放置1枚活度约为3.70E+05Bq(10μCi)的137Cs检测源(属于Ⅴ类放射源),用于辐射工作人员进入辐照室之前应用该校验源检查携带的剂量仪表是否工作正常。

主要环境影响:

γ射线、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废气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放射源转让须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三)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须随身携带辐射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四)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联锁装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五)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六)废旧放射源应当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七)辐照装置贮源井水中60Co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满足《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GB 10252-2009)中相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需经监测,满足《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中相关规定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

搬迁一台DSA、新增一台DSA项目

南通市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玖清玖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为满足医疗需求,医院计划在新院区门诊楼三层新建一座DSA机房,将其命名为36号手术室,并将老院区的一台Artis Q zeego型DSA(125kV、1000mA)搬迁至36号手术室内。医院门诊楼负一层心导管室预留有一座手术室及辅助用房,医院计划将门诊楼负一层预留的手术室及辅助用房改造为DSA机房及辅助用房,将其命名为心导管室03,并拟在心导管室03内配置一台DSA,最大管电压为125kV,最大管电流为 1000mA,用于介入诊断与治疗。

主要环境影响:

X射线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辐射防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规定。

(二)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本项目确定的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取5mSv/a;公众成员剂量约束值取0.1mSv/a。

(三)定期检查辐射工作场所工作指示灯、辐射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正常工作。

(四)配备环境辐射剂量检测仪,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巡测。每年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周边辐射环境监测1~2次。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