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 | “垂钓者”获刑,敲响了什么警钟?

发布时间:2024-12-04 16:3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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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江沿岸刚启用的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生态文明融创馆巡回审判点,基地共建单位江阴市人民法院现场宣判巡回审判的长江大保护第一案“使用路亚竿在长江非法垂钓案”。省生态环境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及法治条线负责同志旁听庭审。

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陈某及孙某等人明知长江禁捕,至镇江长江干流水域,通过路亚鱼竿垂钓方式捕获翘嘴鲌、鳜鱼等渔获。被告人陈某销售渔获得款4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明知陈某等人销售的渔获系长江非法捕捞所得,仍先后支付16万余元收购。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和赵某在内的涉案人员共退缴199967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24万元赔偿款以违法所得折抵,剩余赔偿款经调解分期赔付。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赵某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皆表示认罪服判。

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依托镇江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该中心建有全省教育系统首个“宪法园”,是“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国家宪法日前夕,省生态环境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江第四大岛世业洲共同推动巡回法庭建设是弘扬宪法精神的全新实践。当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还会同法院条线相关负责同志在基地巡回法庭开展“苏小环与法同行”第12期(镇江、扬州专场)模拟法庭活动,系统内公职律师作为原、被告代理律师沉浸式展示专业的法律素养,南京环境资源庭庭长陈迎进行精彩点评。“环法联动”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也多元化丰富普法形式。


普法小贴士


一般人看来,垂钓行为与非法捕捞并不沾边。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捕捞,并不仅仅看其使用的渔具、渔法,还要看其捕捞的地点和目的。该案实质是借休闲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垂钓应当如何依法依规地开展?首先,只有禁捕水域才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非禁捕水域目前无规范性要求。在长江干流江苏段、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均常年禁止垂钓;其次,垂钓不应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渔获物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再次,在长江垂钓是否构成犯罪程度,要分情况:一要是否使用禁用渔具。使用禁用渔具无论渔获多少都有可能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二要看渔获物价值多少,使用非禁用工具,钓取渔获物500公斤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