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环与法同行|从《第二十条》看江苏生态环境的温情执法与轻罚免罚

发布时间:2024-02-22 16:33浏览次数:

朋友们,龙年快乐、新春大吉!

最近这几天电影《第二十条》火了,司法界、朋友圈等都产生了许多热烈的讨论。当然,这个电影的故事内容很简单,是关于一起暴力讨债和强奸引起的致人死亡刑事案件。但是其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或者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在电影和现实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强烈的共鸣。最终,在主办检察官的坚持下,该案以构成正当防卫为由被法院判决不构成刑事犯罪,被害人哑女得以告慰,其夫得以自由。让人印象深刻的是男女主角即主办检察官对法治与正义的毅然坚守,为弱势群体强烈发声在听证会上的长篇动情发言,打动了在场所有人,也打动了许多观众。

这部电影虽然讲的是一起在社会上并不鲜见的刑事案件,但其主题却生动地蕴含着司法人员对法治与公平正义的良心坚守,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宽严相济,更生动地向人们展示了中国法治现代化进步的艰难与追求。不单在刑事司法领域如此,我们江苏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亦是如此。特别是这些年来,江苏生态环境领域的温情执法与轻罚免罚一系列政策让广大在苏企业和人们深切感受到了生态铁军的温情一面。

轻罚免罚,于法有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系继承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则系在旧法基础上增加了有条件的“首违不罚”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过罚相当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把握违法行为是否“轻微”系一种综合考量且具有自由裁量权,结合行为的次数、违法所得金额的大小、是否属于程序性的可以补正的瑕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及时改正”则系综合判断及时改正的时间、程度;在“首违不罚”的案件中,则生态环境部门考虑是否在2年内首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则明确了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新《行政处罚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要求行为人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证明标准要达到“足以”的程度。如足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则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日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同样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效期长达5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发布单位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而依法制定并公布。该《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当事人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八)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

(九)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

(十)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但使用的生产原料、辅料均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能够实现密闭而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但物料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且立即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但堆放(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10平方米,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等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但通过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能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目的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

(二十一)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十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但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且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温情执法,服务企业

一是将生态环境作为美丽江苏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和水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通过无人机、走航车等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加强非现场执法监管,对守法企业实行“无事不扰”,又大力推动和实施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简化环评审批制度等。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送法下乡、送法到海边、送法进企业,通过“苏小环云上普法”“生态环境普法进政务大厅”“蔷薇花信”等系列活动或多元化方式,扩大江苏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形成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美丽江苏提供法治群众基础。

三是坚持“服务型执法”的理念,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帮扶,监督和指导违法企业进行积极整改,推行“绿色信贷”等多种金融措施,助力企业发展提质增效。

四是依法处罚、慎罚、减罚、免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于全省范围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作出了规定,规范和约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发布多批多个轻微违法免罚案例等方式,扩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合规不罚”的宣传力度,形成对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示范和指导效应。

2023年11月3日,公布了“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例如:

一、江苏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处罚案

该单位喷漆房大门未密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单位提出教育要求: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二、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该单位第二条生产线建成投产至检查之日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构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第二条生产线在2023年7月已完成阶段性环保竣工验收,且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微信“万家企业学环保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增加积分均超过300分。2023年9月25日,考虑到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江苏生态环境部门对上述案件均最终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了江苏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更加体现了江苏生态环境部门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保护民营企业,帮扶中小微企业发展。但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态度,轻罚免罚的执法政策绝不是放松监管要求、放纵违法行为,而是在法治的框架范围内精准执法。企业应当自觉承担起污染防治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社会义务,规范经营、合规管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加强规范整改、积极整改,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方能获得减免处罚。

美丽江苏,你我共建

过去的一年,江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生态环境质量有了新改善,长江大保护成效显著,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取得重要进展,锚定目标、敢为善为,生态环境治理全面达到国家考核指标,全力推动绿色转型发展提质增效,加大督查执法力度,解决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群众权益保护,讲好美丽江苏故事,提高生态环境本质安全水平,全省生态环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连续四年获得优秀等级。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殊应珍惜。

新的一年,江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始终把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以美丽江苏建设为牵引,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努力实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严格执法和温情执法协同推进、相得益彰,让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更有参与感、获得感、幸福感、公平正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