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言 | 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13 09:08浏览次数:

网民咨询:为了节约成本,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进行备案,是否可行?

办理回复:1.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共用场所、设施或装置的,可以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2.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需分别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等级判定,明确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

3.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联合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在提交备案材料的同时,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应分别就同一个预案文本中本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