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4-00798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07-04 |
| 名 称: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1号建议的答复 | 文件编号:苏环案〔2024〕127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1号建议的答复
陈志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建立太浦河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太湖太浦河治理情况
省委、省政府把太湖治理作为“国之大者”,主要领导谋划推进。2023年,根据省委统一部署,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围绕“全面加强太湖治理”开展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制《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省委常委会每季度专题听取《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省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太湖治理现场推进会,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同时,为确保太浦河一泓清水东送,我省主动担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动太浦河沿岸水环境整治。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专项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投入340亿元,支持项目约8000个,带动社会及各级资本超过3000亿,有力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2023年,太湖水质达到2007年以来最好水平,太浦河出境汾湖大桥国考断面水质2018年以来连续6年稳定达到Ⅱ类,高于国家考核目标一个等级,有力保障下游水质。
一是持续抓好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业污染防治上,我省五次修订修正《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提升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标准,实施污染物减量替代。对流域2万余家涉磷企业“一企一策”开展规范化整治,全面建立“磷账本”“磷清单”。持续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将清洁原料代替纳入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绿色化改造升级项目支持范围。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累计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349家、绿色园区33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66家,创建省级绿色工厂1011家、绿色园区19家。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上,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太湖一、二级保护区以及苏南运河两岸1千米纳入重点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2023年,流域建成污水管网3.2万千米,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达944万吨/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到83.8%,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85%以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上,在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执行全国最严格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流域规模以上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基本完成,有效削减氮磷污染物排放量。
二是全面构建太湖应急防控体系。构筑起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安全屏障,以太湖为水源的城市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环湖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优良,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建立“水陆空天”监测预警网络,配备437个水质自动站,建成全国最密集的水质自动监控体系。把清淤捞藻作为内源减负的关键举措,2023年,沿湖各地打捞处置藻水74万吨,完成太湖清淤450万方,调水入湖6.2亿方,有力保障全流域供水安全。
三是加强太浦河沿线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产业关闭搬移。以纺织印染行业为重点,对涉水排放企业开展整治。2018年以来,累计淘汰喷水织机近16万台,拆除染缸1069台、涂层生产线176条,废水排放实现100%在线监控,推进65家拟保留的印染企业入园进区集约化发展,关停太浦河沿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生产和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17家。强化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太浦河沿线1公里范围内140个自然村8967户农户已全部完成生活污水治理,完成14个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设。有序推进沿太浦河岸线治理,取缔码头61家,整治涉水问题200处,拆除违建140万平方米,恢复公共开放岸线20公里,整治住家船1000余艘,沿线建设生态美丽河湖200个,强化入河支流和连通性湖泊治理,提升周边水系生态功能。在省际交界支流设置自动拦截打捞站,累计打捞太浦河水葫芦67万吨。排定太浦河下游省际交界河湖联合治理项目34个治理项目,总投资44.85亿元。强化重点流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编制《苏州市太浦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构建太浦河应急处置“一河一策一图”的水环境安全缓冲体系。截至2023年,完成11个重点园区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并按要求配齐了环境应急装备;完成17条重点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并逐步开展验证性演练。2016年以来,太浦河江苏段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
二、太浦河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情况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为体现太湖流域共享共担原则,实现流域上下游的互利共赢,建立太湖流域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十分必要。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研究建立跨流域生态补偿、污染赔偿标准和水质考核体系,在太湖流域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22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建立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今年4月6日,国务院印发《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提出“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我厅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会同省财政、水利、发改等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与兄弟省市共同推进机制建立。
关于“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议。一是省财政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22年,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分配原则、测算因素等,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政策导向、突出支持重点。2022—2023年,省财政厅共下达苏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56亿元,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护环境和改善民生。二是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自2007年起,我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和对象、资金拨付和管理、检查与监督责任。2023年,省财政共下达省级资金2亿元,支持579万亩省级以上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
关于“探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议。一是积极开展省内调查研究。我厅多次联合省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赴苏州市吴江区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围绕补偿标准、考核因子、资金需求、政策需求等方面,听取地方意见建议。委托专家团队,积极探索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形成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太湖流域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联动机制研究报告、太湖流域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为机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二是主动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省际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现有机制和平台,加强与上海市、浙江省发改、生态、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在国家相关部委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先后三次在嘉兴市嘉善县、苏州市吴江区召开了太湖流域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座谈会,积极破解协商难题,就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在2023年长三角“三省一市”财政厅局长联席会议上进行专题交流。三是研究制定太湖流域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在前期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了《关于建立太湖流域太浦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按照省际共商、生态共治、全域共建、发展共享的思路,立足“三水统筹”,树立太湖流域“一盘棋”思想,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各方利益,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最大力度维持太湖生态水量平衡、守牢太湖生态功能底线。目前,两省一市正在积极磋商之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厅将联合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的协调指导及纵向财政资金支持,同时继续与浙江、上海相关部门对接磋商,共同商定加快推进太浦河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合作协议》,推动早日形成太湖流域共治共享格局。
感谢您对太湖治理与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