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4-00815 |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 发文日期:2024-07-04 |
名 称: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09号提案的答复 | 文件编号:苏环案〔2024〕146号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09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运用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立足农村实际,强化部门协同,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重点流域和村庄,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坚持建管并重,不断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水平。截至目前,我省15416个行政村中已完成治理8283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率达53.7%,比“十三五”末提升了22.7个百分点。同时我省按照“规划引导、城乡统筹、厂网并重、建管并举”的思路,采取“城旁接管、就近联建、独建补全”的技术路线,全力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底,全省701个建制镇、17个乡和部分涉农街道共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660个,总处理能力402万吨/日,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在省、市、县三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组,落实“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机制。起草并由省政府出台《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方案》,对“十四五”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以县域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科学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和建设时序,全省76个涉农县(市、区)均编制了“十四五”专项规划,2022年起对照国家新考核标准组织了规划修编。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规划》及城镇污水处理“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规划,强化对各地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统筹与引导。
二是加强科技支撑。针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的标准、技术、管护等方面难题,2020年5月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特别是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设定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12月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强化对基层因地制宜开展治理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初步建立了符合江苏省情的治理技术路线。2022年11月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着力解决处理设施“建管分离”问题,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注重污水厂网一体,编制“一图一表”,推进“十必接”工作,强化运行管理,指导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运行。
三是落实政策保障。积极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用地手续,依法依规高效开展用地审批,成为全国唯一一个连续四年在部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处于第一档位的省份。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函》,全省6万余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执行居民用电价格,切实降低了设施运维成本,每年减轻基层负担约2000万元。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科学开展价费调整。
四是强化运维管理。在全省推广推进各地集中式处理设施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运维,全省76个涉农县(市、区)分别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坚持“问效于农”,通过绩效考核压实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主体责任,提升运维水平,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整县制专业运维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组织开展已建设施“回头看”专项整治提升行动,重点解决管网入户率低、管网损坏、私自接管、雨污混接、设施运行不正常、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近三年累计排查治理设施7万多台(套),累计整治了近6千台(套)不正常运行设施。修订《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制定《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评价标准》,组织各地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全省全运行比例有较大提升(从过去的60.2%提高到目前的92.5%)。
五是加大资金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纯公益性事业,主要靠各级财政投入(主要是区县)。2020—2022年我省连续3年下达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奖补资金,共计9.05亿元,支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此外,2021—2023年国家下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2.04亿元,用于支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向苏中、苏北地区倾斜。省财政厅对遴选获评“省级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的地区,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给予每个县(市、区)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财政奖励,重点向苏北地区倾斜。针对苏中苏北地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问题,2018年以来,以县(市、区)为单元,省级专项资金对苏中苏北地区50个县(市、区)安排专项财政资金13.1亿元,重点支持苏中苏北地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运行工作,推动各地做好生活污水“十必接”工作。
“十四五”期间,国家部署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我省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55%。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乡镇污水建设。按照“城乡一体、全域一体”思路,有序推动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及运维管护工作全面走上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之路。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四统一”工作模式,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采取统一打包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建设运营管理。优化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督促指导各地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适应的动态收费调整机制。指导各地结合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采取分片区联建等思路,优化调整设施布局,综合分析收集范围内的污水产生情况,制定并推进实施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逐步消除建制镇建成区污水管网“空白区”。全面落实“十必接”工作要求,持续加强排水户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做到应接尽接,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周边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切实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水平。
二是加大农污治理力度。坚持“问需于农、问计于农、问效于农”,力戒形式主义,不“贪大求洋”、盲目上大项目,鼓励依据村庄规划,立足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治理技术,不搞“一刀切”。强化项目设计阶段实地调研,统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实际水量水质及其变化规律和区域水环境改善需求,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处理设施设计规模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确保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合理可控,3—5年内列入拆迁计划的村庄不新建处理设施,鼓励采用收集转运方式,有效管控农村生活污水,避免造成浪费。到今年年底,全省治理(管控)率达到55%以上,提前一年完成国家“十四五”考核任务。
三是健全长效运维机制。持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已建设施“回头看”,动态更新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对不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老旧处理设施,分类施策,坚决防止“晒太阳”工程。推动整县制专业化运维,加强监管和水质监测,运用电力大数据等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管,不断提升设施正常运行水平。建立健全排水管网日常养护制度,因地制宜开展乡镇管网雨污分流,实施管网排查检测修复,提高设施进水浓度,不断提升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四是保障设施建设用地。在镇村布局规划编制中,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分类引导,通过明确村庄分类布局,分类引导村庄建设,明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对象,差别化配置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提高设施使用效率,降低建设运营成本。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指导各地在充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落实上级规划和相关设施配套要求,统筹安排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选址布局。对于独立存在并集中建设、提供工厂化服务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纳入建设用地管理规范用地手续,积极做好要素保障。
五是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省、市、县三级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工作范畴,加强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协调,建立统一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挥工作体系。指导各市成立工作专班,明确部门职责,以国有公司为主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的要求,整体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同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供水设施建设、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燃气改造、道路修建等有效衔接。加强污水治理与厕所革命、黑臭水体治理、国省考断面水质改善相结合,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推进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强化项目统筹和衔接,优先对本年度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更新改造的村庄,与农村污水治理一体化推进,重点做好工程建设衔接,确保化粪池出水能重力自流进入污水收集系统,实现“应收尽收”。
六是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坚持以用为本、建管并重,落实《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将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分块划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按绩效考核运维单位,提升农村污水治理质效。鼓励各地积极申报中央和省级资金,运用施工总承包+委托运营(EPC+O)、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分期滚动投资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级将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和引导作用,整合设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专项资金,指导各地依法依规统筹整合相关项目,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维管护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综合提升工作支持力度。优化完善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督促指导各地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适应的动态收费调整机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