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8-15 11:07浏览次数:

【陈晓曦】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20237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指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保护修复者获得合理回报,让破坏者付出相应代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近年来,江苏各地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多措并举,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入脑入心。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发布江苏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同时介绍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情况。

【陈晓曦】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严中良,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以及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学飞。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陈晓曦。

【陈晓曦】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介绍我省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

【王燕枫】各位记者朋友们,上午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运用和具体实践。这项改革历经7省市试点、全国试行现在已经到了全面实施的阶段。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明确,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

江苏一直保持着先行先试、奋勇争先的姿态和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线索筛查与案例实践为抓手,不断探索创新责任承担形式与受损环境修复方式,高标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探索出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办法。

为了进一步巩固深化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成效,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等16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评选,以案释法,助推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与培育办法》,每年按照真实性、实效性、代表性的征集标准,优中选优评选出一批质量佳、口碑好的案件。一方面,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内推广学习,形成互相借鉴、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另一方面,大力宣传我们是如何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以及如何鼓励赔偿义务人采取形式多样的赔偿与修复方式积极担责,面向全社会讲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故事。在此基础上,我们推荐的苏州高新区某企业渗排电镀废水案、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昆山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先后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今年是第四年评选省级层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相较往年,今年的案例呈现三个特点,体现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水平的全方位提升。一是索赔主体有拓展。新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主办的案件,索赔主体范围更加丰富,生态治理法治合力更强。二是办理水平有提升。不仅成功办理涉及多个赔偿主体、多种损害行为的疑难案件,也有通过关注群众身边小事、推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精品小案件三是工作方式有创新。集体磋商在多地形成规模,替代性修复方式呈现多样化、新颖化、规范化,劳务代偿实现数字化赋能监管。

十大典型案例中较为典型有:南京探索清洁生产+劳务代偿多路径修复方式,联合检察机关印发生态环境损害清洁生产替代修复实施细则,出台生态损害赔偿金提存制度,确保赔偿资金使用合法公开高效。常州办理涉案人数高达34人的非法处置化工废桶案,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对后续处置修复工作一抓到底。苏州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滥伐林木案,委托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协助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南通海事管理机构签订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城管部门办理全省首例非法填埋建筑垃圾案,重拳出击合力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连云港深化综合认定+集体磋商办案程序,有效突破小额案件鉴定评估与损害赔偿费用倒挂、案件办理周期长等办案瓶颈。泰州加强环责险与损害赔偿衔接,切实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组织环保公益宣传,让赔偿费用服务于民、惠及于民。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陈晓曦】接下来,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科技处处长刘晓蕾介绍江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体情况。

【刘晓蕾】下面,请允许我简单介绍一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总体情况。20181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江苏先行先试,构建独具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截至20247月底,全省已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786件,涉案总金额15.43亿元。其中,2024年新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56件,涉案金额2801.89万元。

一是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引领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类办理若干规定》《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类案参照实施细则》作为《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简易评估认定+简易磋商+简易修复效果评估全流程简易办理程序,率先将类案参照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今年3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已于65日正式施行。针对法规空白,此次立法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完善了责任确定、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履行、与检察机关衔接协作等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明确可以开展替代修复;第四十七条明确可以开展简易评估认定和简易磋商。损害担责的法律规定更加深入。

二是协作联动不断强化。省生态环境厅与省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与培育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连续四年评选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省有关部门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机构分别印发相关工作通知和指引。江苏、上海、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联合评选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共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动新格局。

三是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升。江苏紧抓线索全面筛查,聚焦重点线索核查进展。每月调度全省线索筛查与案例核查情况,累计通报54期,发现线索6665条,启动索赔5852件,启动率87.8%。建立江苏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库,向各地实时推送案件线索,截至目前已累计推送26期,要求各地严把案件启动时效,力争做到应提尽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我省在一季度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个案评估评审意见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与发现问题以工作座谈会形式向各地通报,进一步规范专家鉴定评估工作。

四是赔偿修复更加多元。《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倡导修复优先的理念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可以开展替代修复。我们鼓励赔偿义务人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不足的,特别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在提供全额有效财产担保(财产担保形式为保证金的,视同赔偿金管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赔付、延长缴纳期限等赔偿方式,也可以允许其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赔偿义务人担当生态环境普法宣传员,以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四个进一步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走在前,做示范进一步加大案例实践力度,拓展赔偿案件源头,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无缝衔接,紧抓督察反馈问题、暗访调查与执法检查问题、国家交办清单不放松,力争案件启动率、磋商率再创新高。进一步规范鉴定评估行为,运用好个案考评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与考核;推行全流程简易办理程序,充分发挥电子化评估和类案参考的作用,努力解决区域间存在的同案不同评估意见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将典型案例的培育和选树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边办案边总结边提高,培育选树一批办案质量高、效果好,社会公众知晓度高的精品案件,狠抓案件办理的进度与质效的提升。进一步寻求改革新的突破。在法治化进程上加快步伐,将我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形成的一批成熟经验和一些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举措,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并复制推广。

谢谢大家!

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提问: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起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相关,包括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等,能否具体介绍一两个案例?

【刘晓蕾】感谢记者朋友的关注,下面由我来向大家介绍其中的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南通市报送的周某等人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基本案情如下:

202212月,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在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附近发现填埋有不明外来固体废物。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执法检查,同时对现场进行初步清挖核查。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所初步认定:现场填埋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混合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有害物质。因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启东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办理,经公安机关侦办发现,位于启东市海复镇均里村固废填埋是为周某等十余人所为,相关涉案人员均已取保候审或批捕,刑事案件正在检方办理中。

202392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检察院赴启东市检察院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讨论会,通过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动协作,推进该案办理。因本案涉及团伙17人,每个人实施行为和损害后果不一,责任难以区分界定。启东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认为周某作为主要牵头人,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202310月,启东生态环境局会同启东市检察院、启东市城管局对涉案主要当事人周某开展多次损害赔偿磋商,最终周某愿意先行缴纳300万元保证金,用于先期开展修复处置工作,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协议,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2311月,启东生态环境局联合启东市检察院共同商处该案,为当事人周某垃圾填埋案提供修复处置参考方案,推进修复工作,12月启东生态环境局、城管局、检察院三方协调土地事宜后正式进场开挖,并对生态环境修复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经测算修复费用共计308万元。目前检方正在对除周某外的其他十余名当事人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后续将继续开展多轮磋商。江苏法治报、腾讯新闻、江海南通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报道。

我们归纳总结了以下四点经验与启示:

一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多部门协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本案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指导,城管部门开展索赔,三方共同办理,该案也成为全省首例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该案的办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在各职能部门中继续深入推进具有一定重要意义,为其他职能部门今后在探索尝试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时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突出修复优先理念,鼓励当事人自行开展修复,通过保证金形式确保修复落实到位。实行损害担责、修复优先原则,强调生态环境损害者的主体责任,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与周某签订保证金协议,收取300万元保证金,并指导赔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对修复进程、实效等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避免了环境损害不及时处置可能造成的更大不利后果。在多轮磋商后,促使后续赔偿主体主动承担起修复义务,开展实质性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保证受损环境能得到有效恢复。

三是密切司法联动,推进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邀请检察院参与该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期介入、磋商、环境修复等全过程,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污染案件查办同步推进。同时,本案涉及赔偿责任人较多,违法程度又各不相同,检察机关深度参与案件办理,强化主要责任人赔偿义务,在赔偿责任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赔付方案、联动推进磋商索赔、赔偿责任有效落实等方面提供了强力保障和规范指引。

四是推进区域环境治理改善,延伸办案效果。通过此案办理,有效打击了非法填埋固废的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今年以来,南通市各部门通力协作,推动南通市城管部门出台《关于常态化打击整治跨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持续保持铁腕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偷运、填埋跨区域垃圾零容忍

第二个案例是常州市报送的夏某、刘某等人非法处置化工废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基本案情如下:

20226月初,数十名货车驾驶员从常州、无锡两地的产废企业购买危废铁桶转卖至常州地区的非法处置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过公安部门为期一年的侦查,2023530日,在省食药环侦总队和省厅执法监督局的统筹协调下,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局、检察院,出动30名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组成5个案件联合侦办组,在常州市天宁区、无锡江阴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行动共查处涉案窝点三处、涉案车辆十一辆,抓获犯罪嫌疑人四十余名,涉案危险废物146吨。该联合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件,一举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常州、无锡两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团伙。

2023628日,公安部门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就该案进行司法鉴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根据鉴定评估报告:本次案件涉及应急处置费、鉴定评估费、修复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79万余元。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生态环境部门迅速会同公安、检察院成立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实际缴纳的赔偿数额合计619万元,足额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后,超额部分赔偿义务人同意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替代修复。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第一时间将涉案危废转移至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了危险废物的扬散流失。并成立修复监管专班对修复方案、日常监管、效果评估严格把关、全程监管,2024520日完成全部地块的修复工作,531日完成地块修复验收评估。

本案有以下四点经验与启示:

一是破解公安部门鉴定难问题。顺利推进刑事案件办理进度,一举打掉一个长期盘踞在常州无锡两地非法处置化学品桶等危险废物的犯罪团伙。

二是破解涉案企业民事赔偿责任难问题,助力涉事民营企业在公安侦查阶段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有助于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是营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应为之举。

三是破解污染地块应急处置、修复难问题,有助于及时快速对受污染地块进行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四是破解多责任主体损害责任分配难题。本案损害责任主体众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借鉴公安、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对案件赔偿责任按比例进行合理划定,得到全部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可,确保磋商的顺利推进。

江苏法治报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连续四次评选的典型案例都是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厅作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牵头指导部门,请从制度层面简要介绍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如何与检察公益诉讼开展衔接与协作的。

【王燕枫】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首先由我来回答。《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均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2018年,省人民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2022年,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线索移送、案件磋商、诉讼、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信息共享与宣传交流等五个方面开展衔接与协作。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等16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对责任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刚刚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部门与检察机关衔接协作的相关内容上升至法规层面。值得一提的是,两部门还联合制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与培育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作为《省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将我省已有特色做法予以固化,做到成果互认,专家互享。自上而下带动各地生态环境局与检察院强化衔接制度建设,促进实现办案的全方位联动及保护效果的最大化。这是在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引入培育典型案例的理念,旨在用鲜活的案例充分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和实践经验。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多件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知道,检察机关既有打击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也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中,请问,江苏省检察机关如何综合发挥好相关职能作用的?

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严中良:

感谢您的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对内,统筹发挥好刑事、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职能,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对外,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协作联动,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典型表现。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制度衔接:

一是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分赔偿义务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增加了行政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难度。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同时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履职,及时提供法律支持,推动赔偿义务人与相关行政机关达成赔偿协议。今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支持45件,其中支持磋商42件、支持起诉3件。刚才发布的夏某、刘某等人非法处置化工废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该案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犯罪,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同步对案涉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同时,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成立损害赔偿磋商小组,最终推动赔偿义务人全额履行赔偿义务。

二是及时补位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省生态环境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被羁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实有待于刑事判决确认的、异地或提级侦办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今年上半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等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46件,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公益诉讼,索赔2000余万。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寻求行政机关的专业支持。刚刚发布的毛某某、徐某某、闻某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因案涉非法狩猎罪,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召开专家咨询会,出具咨询意见。

三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赔偿。我们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措施及修复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江苏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积极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美丽江苏建设。也希望广大媒体朋友多支持检察机关工作,多宣传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谢谢。

南京晨报记者提问:请问生态环境厅的领导能结合案例介绍一下省内各地在损害赔偿工作方面的创新举措吗?

【刘晓蕾】感谢您对损害赔偿工作的关注!下面由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截至7月底,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累计结案7104件,累计开展修复(含实际修复和替代修复)4374件,涉案金额6.42亿元。各地在落实损害主体责任、创新赔偿和修复方式上也开展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不断拓展案涉环境要素。除常规的地表水、土壤、大气、地下水、沉积物外,各地办理了一批非法狩猎、非法放生、生态清淤影响渔业资源等涉及生态破坏的案例。南京市创新探索赔偿类型,办理省内首例噪声超标损害赔偿案,通过为周边居民区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形式替代赔偿,切实提高群众幸福感。宿迁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办理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借力第三方泗洪县两山集团以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护渔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同时推动开展大马力快艇整治专项行动。二是不断创新赔偿磋商方式。集体磋商在多地形成规模,对于案件事实、情节、性质相似的案件,为提高磋商效率和公信,无锡、连云港、扬州等地生态环境局探索开展类案集中磋商,把握同类案件的执法尺度,让磋商人员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增强办案透明度,以看得见、摸得着、辩得明、听得清的方式,提升磋商公信力的同时,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流程,增强行业惩戒效应,更好地推动行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三是替代性修复方式呈现多样化、新颖化、规范化。常州依托鸟类生物多样性观测站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创新提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的替代修复形式。苏州市太湖生态岛基地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实施清单双向匹配机制,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新路径。南京利用数字化赋能劳务代偿监管实现规范、科学、易行。无锡、徐州等地在办理油烟扰民案件过程中,采取公益劳动、普法宣传的方式来替代赔偿,以个案为示范,推进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规范化。

南京日报记者提问:今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不少对违法行为人修复责任承担的方式进行了创新。其中,不少案例都有检察机关的参与。请问,检察机关如何看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创新问题?

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学飞:

近年来,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原则,推动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同时,实践中很多案件不能通过直接修复的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弥补。结合有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江苏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机关在替代性修复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替代性修复。下面,我重点介绍劳务代偿和认购碳汇两种方式。

一是劳务代偿方式。有的案件,因违法行为人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既让违法行为人通过身体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改过自新,同时也使当地居民、环境受益。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我们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具体确定劳务代偿方案。如刚发布的某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中,该公司6名员工自愿参加长江南京段公益护渔劳动,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二是认购碳汇的方式。我国正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鼓励进行碳汇交易。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一同积极探索,积极引导和规范违法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积极服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刚刚发布的江某等人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案中,苏州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分局、东渚街道办事处等,与违法行为人磋商,由违法行为人认购碳汇108吨。为保证认购碳汇程序规范,检察机关委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当事人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完成注销。

【陈晓曦】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