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违法行为破坏环境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力承担,请问有什么替代途径吗?

发布时间:2024-08-02 14:41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案例实践中,不免存在赔偿义务人有赔偿意愿但能力不足的情况。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分类办理若干规定》等制度文件,倡导修复优先的理念和形式多样的赔偿方式。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不足的,特别是小微企业或者个人,在提供全额有效财产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期赔付、延长缴纳期限等赔偿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条件的赔偿义务人还可以担当生态环境普法宣传员,实现从环境“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转变。但采取替代修复或其他赔偿方式不足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的,还需要继续缴纳修复费用或赔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