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2343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5-11-21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1-21 10:56浏览次数:

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积极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组织编制了《无锡市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202030年)》(以下简称《印染专项规划》),规划布局14个印染集聚区和15个印染保留点,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2021812日,我厅出具了《印染专项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130号)。202212月,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印染专项规划》(锡政办发〔202295号)。

无锡裕通织造有限公司拟与无锡市祁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实施原地整合改建,建成年产3200/年印染布和800万米/年复合布的生产能力,改建前后印染总产能不变,核定为25600/。项目所在玉祁街道总体规划环评于20201028日取得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意见(惠环审〔20205号)。

本项目为印染改建项目,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厂房设置织造、染整、复合拉绒等工段,环保工程包括对固废暂存库、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项目淘汰现有落后设备,新增低浴比染色机、定型机等设备。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通过源头削减新鲜用水、末端中水回用的方式,将外排废水量减少至许可排放量的一半,实现主要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排放量二倍减量替代。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严格太湖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苏环委办〔201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等法规政策要求。

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通过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带老”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引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优先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等,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采用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建设“印染制造执行系统”,逐步向印染绿色化、智能化转变。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配备定型机废气余热回收装置和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废水回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达到《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定型、天然气燃烧、织造、磨毛、拉绒、刷毛、危废仓库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限值。厂界氯化氢、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项目产生的碱洗、精炼废水等高浓度有机废水经厂区内预处理系统,采用“格栅+调节池+HUBF厌氧水解”工艺处理后,与水洗、中和、磨毛、染色、染色后水洗、水刷废水等低浓度有机废水及其他公辅工程废水一并经厂区内废水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均质池+HFST好氧+MAB强化+二沉池+澄清池+气浮池”工艺处理后,部分出水进入中水回用系统,经“砂滤+超滤”处理后回用于染色、水洗工序,剩余废水接管至无锡市玉祁永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及其修改单要求,苯胺类执行0.5毫克/升,色度执行64(倍),总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中表1太湖地区限值要求(总锑≤0.08毫克/升)。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单独管网接管至无锡市玉祁永新污水处理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印染废水污泥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固、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达到固、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染整车间、危废仓库、盐酸液碱储罐、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975810/975810吨、化学需氧量≤157.105/29.274吨、五日生化需氧量≤29.274/9.758吨、悬浮物≤58.549/9.758吨、氨氮≤14.442/1.464吨、总氮≤21.273/9.758吨、总磷≤1.025/0.293吨、硫化物≤0.439/0.439吨、苯胺类≤0.307/0.307吨、总锑≤0.049/0.049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640/8640吨、化学需氧量≤3.456/1.728吨、悬浮物≤0.864/0.864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216/0.216吨、氨氮≤0.302/0.173吨、总氮≤0.035/0.035吨、总磷≤0.069/0.013吨。

(二)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4.884吨、颗粒物≤1.901吨、氮氧化物≤2.245吨、二氧化硫≤0.096吨、氨≤0.528吨、硫化氢≤0.020吨。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2.29吨、颗粒物≤0.91吨、氨≤0.138吨、硫化氢≤0.005吨、氯化氢≤0.0007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你公司应在本项目投产前关停无锡市祁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印染生产设施,并依法依规做好装置及设备拆除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