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5-02518 | 组配分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 |
| 发布机构:核管局 | 发文日期:2025-12-23 |
| 名 称:2025年12月23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2025年12月23日拟作出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意见公开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苏州国家实验室材料综合研究设施新建项目(核技术利用) | 苏州工业园区桑田科学岛北岛,金鸡湖大道以北,吴淞江以南,常春藤路以东 | 苏州国家实验室 |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 拟在微观楼使用1套同步辐射光源装置(Ⅰ类射线装置),拟在介观楼使用1套高亮度中子源装置(Ⅰ类射线装置),拟在辐照楼使用1套中高能离子加速器装置(Ⅰ类射线装置)、1台质子/氦离子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和1台电子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拟在技术安全楼使用1台高能工业CT装置(Ⅱ类射线装置)。 | 主要环境影响: γ射线、中子等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苏州国家实验室将对拟建的各辐射工作场所设置较为完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评价结果表明,本项目正常运行期间,高亮度中子源装置辐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最大为6.24mSv/a,其他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最大为4.47mSv,公众所受年最大有效剂量为0.0417mSv/a,均低于本次评价确定的高亮度中子源装置10mSv/a的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其他射线装置5mSv/a的职业照射剂量约束值和0.1mSv/a的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2002)中相关要求。 (二)本项目中光源装置、高亮度中子源装置、离子加速器装置等可能产生放射性废气的场所内均设置了独立的排风系统,其运行期间产生的放射性气体经场所内排风管道引至建筑屋面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三)本项目中光源装置、高亮度中子源装置、离子加速器装置等可能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场所,均设计暂存容器和暂存场所,放射性废液经管道排入暂存容器和暂存场所内,确保其在得到处置前能够安全暂存。经暂存衰变,取样监测后满足排放要求的排入污水管网。 (四)本项目中光源装置、高亮度中子源装置、离子加速器装置等可能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场所均设计了固废暂存场所,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在得到处置前能够安全暂存。暂存一定时间后,满足解控标准的,解控后按一般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处理或由设备生产商回收,不满足解控要求的委托有资质单位收贮。 |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通过网络公示、项目所在地报纸公示、项目所在地张贴公示等方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工作,至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未收到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025-86266107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核管局,邮编21003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