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5-02-24 16:43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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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八十五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附则。本期我们将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无废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园区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区域协作等内容。明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细化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明确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其他省市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区域合作等。
条例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纳入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多种类协同收运体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增设跨省转入接收方查验核实义务,第三方相关责任,细化环评验收要求,明确非现场检查依据;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先行处理;明确对举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