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小环云上普法 | 请您亲启春天的一封公开信
2025年1月以来,苏小环连续刊发了云上普法系列专题之三封“新年的公开信”,向各位朋友介绍新修订的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以及有关情况。这是本系列的第四封公开信,围绕建筑垃圾与各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等再好好聊一聊。
苏小环温馨提示,建筑垃圾污染生态环境,不仅侵占生态环境容量,还容易产生次生的扬尘污染等问题。在现代化建设中,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其种类多、规模大、消解难,在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都存在很大挑战,给生活环境造成很大负担,也是造成土壤、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建筑垃圾作为固体废物的一个重要种类,也应当严格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进行污染防治。我们必须始终强化建筑垃圾的源头收集、道路运输和末端处理监管,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在本《条例》中,将建筑垃圾作为重要法规内容在总则和第五章等处进行了专章详细明确的规定。例如:
第十条第三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录、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规解读:这就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固废的主体,需按规定记录和报送相关信息,并且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从而加强建筑垃圾相关信息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依法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以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合规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的制度,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从而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绿色化、资源化。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费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合规解读: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义务,必须在组织管理体系上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并将减量措施费强制性纳入建设工程相关费用,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相关减量措施费的监督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去向等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
(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外运处理、排放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依法报送、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合规解读: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列举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的现场公示义务。
第四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分类堆放、组织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
合规解读:上述两条规定,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及时分类堆放、组织清运,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堆放。并且,在建筑垃圾的运输方面也有特殊要求,即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交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第三方进行运输。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处置等设施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渣土受到污染。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进行检测,并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等进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脱水干化处理或者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处置后的工程泥浆可以按照工程渣土利用、处置。
合规解读:上述条款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转运、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设施禁止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得“这瓶装那酒”。同时,对工程渣土应当避免污染,盾构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还应当进行检测,然后按照技术规程合规处置。工程泥浆应当进行脱水干化处理或者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合规处置。这些条款规定十分明确、具体,有关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充分注意严格执行上述合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垃圾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
(一)符合相关要求的工程渣土以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就地资源化利用本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无法在施工现场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及时清运至其他指定处置场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再生利用。
第四十九条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
物业服务人等装修垃圾集中堆放点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条第一款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
合规解读:上述条款对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就近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明确规定了装修垃圾、村民建房或装修等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投放、清运等要求,以及循环利用原则、路径。
从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垃圾涉及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利用单位、物业以及我们每一个人从自身做起。《条例》在省级法规层面作出了许多可操作化规定,还提出了许多禁止性要求。例如,若违规倾倒、抛撒、堆放或者运输建筑垃圾的,则构成违法,很可能将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朋友们,建筑垃圾应当持续强化源头收集、道路运输和末端处理监管,在收集时应遵循“应收尽收”原则,在运输时应当交给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在处置时应当“分拣分类”,实现降本增效、环保达标,在利用上应当“政策支持、创收创新”,全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现建筑垃圾收集、堆放、运输、处置、利用全产业链加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