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4000650/2025-00371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发布机构:环评处 发文日期:2025-03-25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件编号:
内容摘要: 时 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常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3-25 10:52浏览次数:

苏环审〔2025〕20号


常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常州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项目部分用地位于开发区内新材料产业园(化工园区)。本次建设30万套/年新能源CTB电池一体化承载平台、45万套/年饰件、36万套/年新能源智能分布式电动化总成控制系统生产设施,主体工程包括车身涂装、车身焊接、车身冲压、涂蜡、组装、饰件生产、管梁生产、车架生产等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公辅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形成111万套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于2023年3月取得常州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常新行审备〔2023〕85号),本次评价仅包括一期111万套建设内容,备案材料中的其余建设内容不纳入本次评价。新能源智能分布式电动化总成控制系统、新能源CTB电池一体化承载平台建设内容已取得省发改委出具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意见(苏发改高技函〔2023〕141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涂装工序产生的二甲苯、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表1、表2、表3排放限值;饰件、车架工艺废气(除注塑)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注塑工艺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丁二烯、甲苯、乙苯、丙烯酸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2024年)的表5和表9排放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其余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饰件、车架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966-2021)表1及表2限值要求;车身、饰件、车架的加热、烘干、流平等工段和车身VOCs燃烧装置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及表3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高含氮废水经“破乳沉降+混凝絮凝沉淀”处理后,与其他含氮废水经“破乳沉降+混凝絮凝沉淀+AAO+混凝絮凝沉淀”处理;有机废水经“酸化破乳+混凝沉淀”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经 “调节+破乳+混凝絮凝+AAO+混凝絮凝沉淀” 综合处理系统处理;上述两股废水与西区生活污水、循环冷却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水一起接管至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两股废水并管前应安装在线监控,浓度执行《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含氟废水经“调节+除氟+混凝+絮凝”系统处理后,专管接至常州民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氟化物接管浓度不高于8毫克/升。东区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标后接管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综合废水处理系统设置1套500立方米/天的中水回用系统,300立方米中水回用至循环冷却补水,全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4%。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1号厂房、8号厂房的喷涂区、10号厂房和20号厂房的电泳区、5号厂房的冲压区、9号厂房的冲压区、6号厂房、事故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危废库、危化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200967.4/1200967.4吨、化学需氧量≤245.426/60.047吨、悬浮物≤211.168/13.163吨、氨氮≤2.229/0.903吨、总氮≤4.485/2.707吨、氟化物≤0.923/0.923吨、铜≤0.006/0.006吨、石油类≤1.652/0.11吨、LAS≤0.551/0.055吨。

生活废水接管量为(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15508/415508吨、化学需氧量≤207.755/20.775吨、悬浮物≤103.877/4.155吨、氨氮≤14.543/1.662吨、总氮≤20.775/4.986吨、总磷≤3.324/0.207 吨、动植物油≤4.155/0.416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14.164吨、二氧化硫≤5.832吨、氮氧化物≤31.052吨、挥发性有机物≤44.039吨(其中苯系物≤4.100吨、甲苯≤0.003吨、二甲苯≤0.236吨)、苯乙烯≤0.055吨、丙烯腈≤0.004吨、酚类≤0.005吨、氯苯类≤0.009吨、二氯甲烷≤0. 023吨、丁二烯≤0.004吨、丙烯酸≤0.002吨、氨气≤0.350吨、硫化氢≤0.009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6.806吨、挥发性有机物≤14.036吨(其中苯系物≤1.081吨、甲苯≤0.004吨、二甲苯≤0.158吨)、苯乙烯≤0.061吨、丙烯腈≤0.004吨、酚类≤0.005吨、氯苯类≤0.012吨、二氯甲烷≤0.025吨、丁二烯≤0.004吨、丙烯酸≤0.002吨、氨气≤0.026吨、硫化氢≤0.001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常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新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325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3-320411-04-01-128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