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破获一起私设暗管偷排大案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环境 ,作者郑兴春
近日,吴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群众电话举报的线索,运用“大数据排查+大脚板巡查”的方式,一击即中,成功侦办了一起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大案要案。
一个垂钓爱好者的电话举报
2025年2月,执法局接到一名垂钓爱好者的电话举报。举报人称,其两三天前在某河道垂钓时,发现河道底部呈现轻微乳白色,怀疑河道两侧有企业非法排污。接报后,执法局立刻派出执法人员进行巡查,然而现场并未发现举报者描述的异常情况。
虽然现场未发现异常,执法人员仍认真对待举报线索。经与举报人进一步沟通得知,河道底部并非每次垂钓时都会呈现乳白色,且上次垂钓时,现场还有多位目击者。执法人员随即联系其他垂钓者核实,确认该河道底部存在不定期出现乳白色的现象。
确定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以后,执法人员根据执法经验初步判定,出现该现象的原因是河道两侧有企业不定期地向河道内排放碱性废水。碱性废水未经妥善处理便直接排放,后果严重。它不仅会腐蚀管道、渠道和水工建筑物,还会改变水体的pH值,进而影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破坏河流的生态平衡。为此,执法局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负责此次电话举报违法线索的处置侦办。
大数据排查+大脚板巡查
专案组调查后发现,该河道两侧存在大量混凝土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碱性废水。因此,专案组将怀疑的目光盯上了混凝土企业。
混凝土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水。虽然近年来苏州市着力推进混凝土企业废水回用工作,但废水回用处理成本相对较高,个别混凝土企业会闲置处理设施,直接违法排污。
混凝土企业一般采取潜水泵加三通的方式直接排放废水,排放方式较为隐蔽且可随时中断。执法人员如果不能事先确定违法排污对象,抓住企业违法排污现行,就很难在第一时间进行排水水质监测等一系列固定违法证据的行动。因此,如何在河道两侧众多混凝土企业中精准找出非法排污的企业,成为摆在专案组面前的一道难题。经过讨论,专案组决定双管齐下,利用大数据排查和“大脚板巡查”同步筛选。
大数据排查方面,发函至水务部门确定河道两侧混凝土企业用水量,再根据企业产能换算企业用水效率,筛选出单位产能用水量前几名的混凝土企业,同时通过污染源平台信息库收集这几家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口位置。“大脚板巡查”方面,专案组安排执法人员会同河道所属街道相关工作人随身携带pH试纸,加大对河道的日常巡查力度,尤其是将大数据筛选出来的几家混凝土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时刻关注其附近的水质变化,随时准备进入厂区实施查处。另外,专案组安排一组监测人员随时待命,一旦确定违法排污对象,立即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精准查处让企业心服口服
某日上午七点左右,执法人员敏锐地发现河道底部又呈现轻微的乳白色,使用随身携带的pH试纸检测后,水质呈碱性。执法人员立即分成数组,分别前往重点关注对象附近开展细致检查,确认是否存在非法排污口。不出所料,执法人员很快在一家重点关注对象附近发现了可疑现象。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河岸一棵柳树后的遮挡处有水排出,经过比对企业的排水口位置发现,此处不应有水排出。
据此,专案组判定该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在实施违法偷排行为,决定立刻对该企业进行检查。面对执法人员的上门,企业负责人矢口否认存在违法排放行为。执法人员迅速赶至事先确认的污水处理设施位置,以防企业中止违法排污行为。经查,该企业喷淋降尘废水、高炮除尘废水、混凝土车冲洗废水等生产废水应经沉淀池和清水池处理后回用。企业在清水池内隐蔽设置了一个潜水泵,检查时发现本应被输送至生产设施回用的废水,被潜水泵直接打入厂区外侧河道内,直排的软管就隐藏在执法人员发现的柳树后。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监测人员在企业负责人的陪同下,采集直排软管内的废水并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企业直排废水的pH值高达12.8,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相关排放限值,该企业涉嫌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面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监测人员现场提供的检测数值,企业负责人不再试图狡辩,心服口服。
行刑衔接,违法排污代价巨大
最终,该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被执法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7万元的罚款。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执法局在完成行政处罚后,将该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企业生产经理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本以为偷排行为发生在早晨7点,这个时候执法部门还未上班,违法行为应该不会被发现,没想到违法必被抓,以后再也不会抱有侥幸心理了。”行政拘留期满,戈某走出拘留所时说。
(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