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一)

发布时间:2025-09-03 15:57浏览次数:

案例1  苏州市4起涉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苏州)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案件源自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办理的多起案件,具体是:

(一)2024年3月4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某精密橡塑有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建设1台超声波清洗机,且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清洗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0.64万元。

(二)2024年4月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胥口分公司未经环评审批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生产,且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造成生产废水、废气排放至外环境。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3.3652万元。

(三)2024年5月1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州某铝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中,总铝超过排污许可浓度。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7873万元。

(四)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洪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系列案件,经专家评估,该系列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9.055万元。

2.磋商修复

在各案件磋商过程中,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到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太湖生态岛基地”)开展替代性修复。鉴于现有项目库暂未匹配到合适的替代性修复项目,经磋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赔偿义务人将案涉资金暂存至公证处提存专户,资金存入提存专户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

2024年11月,项目库动态更新,“吴中区金庭镇阴山江水质提升项目”纳入太湖生态岛项目库。阴山江位于金庭镇阴山岛,作为岛上唯一内河,由于两端断头、水体不流动以及受多年来生活污染入河等问题影响,曾被列入太湖水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河道。

2024年11月20日,经金庭镇人民政府申请,太湖生态岛基地办公室联合吴中区检察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会商会审,确定实施阴山江水质提升替代性修复项目,项目资金26.6万元。由属地金庭镇政府向公证处申请提取该项目资金,并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该项目实施透明度提升、增氧曝气、活水循环、景观亮化、生态修复、智慧监管等六项措施,利用微生物制剂降解水体及底泥中污染物,利用景观喷泉曝气及活水循环系统促进水体流动,在河道内布置生态复合浮床及水生植物品种的优化种植,提高河道的生态性,同时美化河道水环境。该项目已于2024年12月完工,经监测和效果评估,目前阴山江河道水质明显提升,水色及透明度大为改善,水体清澈见底,呈现出“生态健康、水质稳定、景观优美”的生态河道新面貌。治理效果得到周边居民的一致肯定,居民幸福满意度明显提高,已成为阴山岛休闲打卡的新景点。

二、经验与启示

2024年12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替代性修复项目清单“双向匹配”机制获生态环境部转发并在全国范围推广。该案为全国首个运用“双向匹配+提存公证”模式开展的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项目,是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路径、破解赔偿资金“该用不敢用”“能用不愿意用”难题的有益探索。

1.聚焦成效,高标准打造集中修复的平台载体。苏州市以太湖生态岛建设为契机,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新要求,创建集修复示范、法治警示、科普交流和监测监控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重点打造“三片区”、“两中心”、“一平台”,着力引导苏州市域范围内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至基地,灵活采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及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截至目前,基地累计落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9件,涉及修复资金313万元,共种植树木2659棵、放养鱼苗50000尾、开展水体整治提升4个、区域环境综合整治2处、生态环境项目维护保障4处、新建新能源路灯43盏。基地生态效应持续放大。

2.聚焦创新,高起点谋划项目清单“双向匹配”。苏州市历经三年实践和打磨,固化经验做法,出台了《苏州市太湖生态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替代性修复项目清单“双向匹配”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基地为载体,构建生态环境修复项目库,注重项目多元化和“含绿量”,在与《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相符,且不与上级财政资金重叠的情况下,优先选择一批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科技含量高、示范引领效应强的项目,供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双向选择。对匹配到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点对点”模式,通过“选择替代修复项目-缴纳资金-实现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三步走路径,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其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2024年,共梳理太湖生态岛基地生态服务、生态工程、劳务代偿类项目19个,并定期动态更新。

3.聚焦规范,高效便捷使用修复资金。对暂未匹配到合适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创新性引入资金管理的“提存公证”机制,赔偿义务人可依法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将对应的修复资金存入公证机构提存专户。替代性修复项目库动态更新后,基地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集体会商会审,确定替代性修复项目,包括实施项目的社会第三方机构、项目施工方案、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施工监督管理等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实施项目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至公证处办理提存受领,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一定期限内仍未匹配到合适项目的,索赔承办机构将资金全额上缴国库。本案中,苏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将多个小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通过“众筹”方式联合开展替代性修复项目,合力提升生态环境修复质效。


案例2  吴江某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苏州)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023年3月,经7个月的执法调查,查实吴江某公司存在8处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环评手续、“三同时”制度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私设暗管、危废流失等环境违法行为。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行政处罚的同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协同机制,向区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区检察院通过线索研判后,支持调查,协助吴江生态环境局开展索赔工作。

2024年1月,通过资料收集、座谈、访谈以及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前期处罚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资料,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和确认。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79.1961万元,其中含应急处置费用29.6208万元、土壤修复费用4.9万元,前期已支付,剩余费用44.6753万元由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性修复。

2.磋商修复

2024年2月,吴江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会议在吴江生态环境局召开,并邀请吴江区检察院参与磋商。结合地方实际,在与会专家的指导下,提出以生物多样性能力建设的方式开展替代修复,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在同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站。

2024年4月2日,赔偿义务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大数据有限公司、同里国家湿地公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生物多样性能力建设合作协议。赔偿义务人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大数据有限公司在同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场站,搭建吴江区生物多样性综合监测平台,共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视频数据、声纹数据采集;二是生物多样性可视化页面展示;三是生态环境普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物多样性的教育、展览、研讨会等宣传。

截至目前,同里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生物多样性观测场站共已累计采集数据近6万条、识别物种192种(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26种,江苏省重点保护物种71种),通过声纹AI识别首次发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天鹅,接待考察、参观、研学人数达2万人次。

二、经验与启示

这是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成功实践,是全省首例以生物多样性能力建设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是探索具有苏州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生态保护道路的有益尝试。

1.政企联动、检察协同。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对涉事企业开展释法说理,引导企业认识管理的漏洞对企业发展的危害,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同步开展损害调查,对于造成的环境损害,企业主动配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形式多样、修复创新。本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将赔偿资金用于提高生物多样性观测能力水平,充分结合生态繁育栖息地、湿地公园等区域,着力打造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生态环境宣教等便民亲民的生态法治平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集“生态修复、警示教育、普法宣传和公益劳动”于一体的园地,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可视、可感、可触”,也让企业从“生态破坏者”变成“生态保护者”。

3.公益宣讲、树立导向。本案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通过开展生态公益项目的建设,让企业在修复过程中,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鲜明导向。同时,让公众通过亲身体验,直观地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知晓度、参与度,促进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进一步提升,以“可视、可感、可触”的生态公益项目,让参观者主动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员,形成全社会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氛围。


案例3  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老化,操作工将污泥和废水混合物排放至应急池,上述混合物通过水泵被排放至窖井中,并漫溢到废水站北侧空地,造成外部环境污染。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一案双查”的同时,依据海安市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市检察院,并指导企业开展修复。后经评估,此次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近44万元。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危害情况,建议尽快开展损害赔偿磋商。

2.磋商修复

在磋商过程中,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及法院裁定,破产管理人按普通债权支付了近3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但如果该费用不能全额清偿,那么我们守护绿水青山的“防线”将难以抵御生态破坏的“侵蚀”。

为此,市检察院主动搭建协商平台,检察官、法官、破产管理人共同围绕"如何既保障环境修复,又给企业留出生机"展开讨论。经过多轮磋商,最终该公司按磋商共识支付了剩余赔偿费用,实现百分百清偿。

二、经验与启示

一是聚合司法力量,护航环境债权足额清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未全额清偿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凭借精准的法理分析,援引具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多次与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展开专业、深入的沟通交流。以司法的权威性与专业性,突破生态赔偿困境,为类似案件树立起环境债权优先受偿的典型示范。

二是搭建协同治理矩阵,赋能破产企业绿色蝶变。针对破产企业环保设施老化、污染处理工艺落后等突出问题,我们围绕企业所在园区清洁生产国家试点工作,提出36条整改建议助力企业提标改造,实现绿色新生。该项试点工作获生态环境部认可。

三是革新资金运用模式,织就生态修复多元网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下水进行精细检测,以严谨科学的数据精准评估修复成果,确保达成预定修复目标。同时,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生态环境局与属地政府签订赔偿费用使用协议,专款专用于生态修复基地建设、补植复绿、普法宣传,让每一分生态修复资金都能精准发力、高效运用。


案例4  泰州“远大**”轮等船舶排放未经处理船舶生活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某夹江水域对“远大**”轮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储存柜门盖损坏,船舶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经核算,该船自2023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在某夹江水域锚泊期间,共计排放9吨生活污水;2024年09月11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泰兴某码头检查时发现,“泰兴**”轮生活污水柜通往舷外开关关闭不严,导致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经核算,该船最近一次于2024年8月26日排放生活污水后共计16天无接收记录,共计排放4吨生活污水;2024年10月12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海舜**”轮在泰兴某码头停靠期间,流向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旁通管路直排入河。经核算,该船最近一次于2024年10月2日排放生活污水后共计10天无接收记录,共计排放2.5吨生活污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上述3起违法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4年10月25日,泰州海事局在对三艘船舶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依法对三艘船舶经营企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2024年11月22日,泰州海事局联合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第二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结合苏环工环境损害综合认定辅助软件计算结果,初步认定以上三起生活污水入河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38.05元。

2.磋商修复

2024年11月28日,泰州海事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多部门专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综合认定研讨会。经综合认定:3起案件的生态损害情形属于同一行为,生态损害程度相对轻微,考虑并案处理;且因赔偿金额相对较小,不足以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教育作用,考虑采取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代替赔偿金交纳。

2024年12月6日,泰州海事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揭牌设立全国首个船舶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点。代偿点设置在长江高港段公共水域,代偿形式为提供劳动力参与锚泊船舶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接收作业。当天三家单位召集3艘船舶经营企业负责人,就排放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损害赔偿工作开展集中磋商。经磋商,双方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修复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以劳务代偿的形式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并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3名责任船员于当日赴长江高港段公共水域,在泰州市鑫通水上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指导下,参加了为期1天的公益劳动。

二、经验与启示

1.劳务代偿实现损害追偿“疏而不漏”。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有别于工业企业,具有损害主体数量多、分布散的显著特点。为开展船舶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带来了“两难”。一方面船舶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态损害相对较小。如果按照传统交纳赔偿金的方式,反而可能会助长部分船舶非法排污的意愿。另一方面,因船舶数量多,累加造成的损害不容忽视。国家生态环境警示片连续多年曝光船舶非法排污的问题。因此,需要在船舶污染生态损害赔偿形式上进行创新,不能因为赔偿金额低就放弃对排污船舶的追偿。为此,本案例在船舶污染防治领域创新探索以劳务代偿的形式来代替赔偿金的交纳,为损害主体广泛且损害影响小微的案例提供参考。案例实施后社会反响强烈,受到《新华日报》、《中国水运报》、江苏卫视等媒体高度关注和报道,并得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和《中国海事》公众号的转载。

2.设立代偿点实现教育赔偿“双管齐下”。劳务代偿形式较为多样,需要关注代偿实施成效,避免陷入形式大于内容的误区。为此,本案例创新设立了劳务代偿点。一是让代偿点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选取由政府财政保障免费接收锚泊船舶污染物的长江公共水域作为代偿点意义更为突出。在代偿点赔偿义务人接受《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参与接收锚泊船舶水污染物劳动,让其真切感受自身非法排污与政府担当的鲜明对比,感受环境修复过程的艰辛,激发责任人反思而做出行动,让违法者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清洁卫士”,促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更好地发挥保护生态损害赔偿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二是让代偿点发挥“根据地”作用,以案释法,及时总结经验成效,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目前,已设立高港和靖江两处代偿点,争取推动在江苏沿江乃至全国设立更多代偿点,建立统一代偿登记制度,逐步探索与信用修复等工作的联动。

3.并案处理实现行政管理“降本增效” 。船舶等移动污染源造成的生态损害往往情形比较类似。如本案例涉及的3艘船舶排放生活污水违法行为,尽管违法主体不同,但是造成损害的污染物没有本质区别,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同一污染物。本案例采取了并案处理的形式,成效较为明显。一是节约了行政资源,避免政府机关执法资源的浪费,三案并办的同时,行政效率也提升2至3倍;二是扩大了影响面,劳务代偿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赔偿义务人的意识,实现制度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受教育对象范围也随之放大;三是提供了类案参考,三案并办为其他类似船舶直排生活污水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借鉴,可免除生态损害评估,简化综合认定和赔偿磋商等环节,可实现“查办一起案件、解决一类问题、规范一个领域”的效果。

4.多方联动实现社会治理“协同共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海事、生态环境、检察等部门通力配合,协同推进,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积极参与,共享案例成效,探索多领域应用。多部门从损害鉴定评估、赔偿方式、代偿点选择等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克服无同类型案件可借鉴等困难,协助探索建立海事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路径,最终促成了案件的合法合规办结,并规范录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此外,作为泰州沿江公共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泰州市鑫通水上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巨大支持。该公司受属地人民政府委托从事长江高港段公共水域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免费接收等公益活动,作为劳务代偿的执行机构,形成了“支持+配合+监督”的良性互动,案件处理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5  南京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京)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交叉互查组到南京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泡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运行,发泡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案发后,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发泡车间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实施电控联动改造,确保生产设备与环保设施自动同步开启运行。同时,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与南京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

2.磋商修复

鉴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生态损害后果较轻,经磋商,决定以开展清洁生产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南京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根据生产实际拟定清洁生产方案,主要包括引进钣金冲床自动化机械手、引进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开展厂内路灯节能改造、引进节能充氮控制器等9项内容,并在低温冷冻机组生产线中引进NH3/CO2复叠技术替代R22项目。本轮清洁生产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2024年初通过专家验收评审。2024年6月,NH3/CO2复叠技术替代R22项目被评为2023年度南京市清洁生产先进技术。2024年1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长江三角洲地区(江苏)清洁生产典型案例名录,南京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NH3/CO2复叠技术替代R22项目获提名案例。

二、经验与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涉案企业的沟通协调,与企业共同探讨生态损害赔偿的多元化解决方式,鼓励企业进行源头治理。

1.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清洁生产衔接。企业以开展清洁生产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法定义务的同时,通过技术升级改造,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了污染物排放量,实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

2.持续带来环境效益、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源头削减氟氯烃冷媒用量,提高了设备运行的稳定和安全性,同时具有显著的节能效果。方案实施前,公司全部主机产品均采用氟氯烃冷媒,单位产品氯氟烃用量达到197.64kg/台。方案实施后,第一年统计周期内企业实现产品产量替代率达到1.16%,全年全厂主机产品使用的单位产品氟氯烃用量下降至155.63kg/台。预计到2030年企业将实现氟氯烃冷媒100%替代,全厂所有产品均不再使用具有高消耗臭氧层潜能值的氟氯烃冷媒。

3.节能降耗示范效应显著。对于有绿色转型发展需求的制冷机制造企业,本轮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预计每年减少电耗15万千瓦时,节水5400吨,减少VOCs排放量58.93千克,清洁生产水平达国际先进,并通过进一步实现原辅材料替代,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国际先进,成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