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巡展(二)
案例6 南京“鸿盛XXX”轮违规排放油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异地追偿案(南京)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南京海事局完成江苏省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2024年5月28日,南京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鸿盛XXX”轮下行时排放明显黑烟,经查该轮油类记录簿与污油舱数据异常,存在违规排放油污水嫌疑。经调查后发现,某船务公司所属船舶“鸿盛XXX”轮先后在2024年3月13日和2024年4月30日在南通启东市、日照市附近海域违规排放未经处理的船舶油污水入海,污水总量约1立方,证据详实、充分,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南京海事局对该轮非法排污、法定文书记录不规范以及违规冒黑烟等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总计27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考虑到船舶非法排放污水以及冒黑烟行为对海洋环境以及大气环境带来的污染和损害,南京海事局会同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2.磋商修复
由于该轮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江苏启东市,发现地为江苏南京,南京海事局于2024年6月提出了“生态损害异地赔偿”方案,并围绕如何科学合理确定赔偿修复方案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江宁区滨江管委等部门展开会商,同时征询了检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最终决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经综合认定,并与赔偿义务人充分磋商,赔偿义务人表示愿意承担“鸿盛XXX”轮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8000元,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这是江苏省内首例船舶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异地赔偿案件。
二、经验与启示
1.突破地域限制,首创异地赔偿模式。该案在违法行为发现地利用当地执法资源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开展异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方式,省去了违法行为通报、案件资料调阅以及案件再调查等多个环节,大大节省了跨区域执法协调成本,由原有的执法合力向环保合力进行了纵深发展,有效弥补跨区域执法和赔偿协调的空白,突破了发现地和发生地不一致的限制,建立了异地赔偿和本地修复相结合的新模式,社会影响较好,受到江苏生态环境等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
2.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助力长江大保护。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用于生态岛建设的相关规定,本案件赔偿资金用于南京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修复。作为南京首个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国内第一个长江洲滩型国家湿地公园,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能有效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是落实长江大保护重要战略的有效举措。
3.促进多方联动,巩固协同治理机制。案件办理过程中,海事部门联合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属地区政府以及相关专家,通过多部门会商研讨等形式,共同推进赔偿方案落地,建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了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的作用。同时,本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促进了赔偿义务人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了航运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7 吴某某、孙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常州)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期间,赔偿义务人吴某某伙同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合谋,多次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附近的小河、水沟内,用电鱼工具在水中释放高压电流将黄鳝等鱼类电晕后进行捕捞工作,后将非法捕捞到的黄鳝进行售卖,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4年6月17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该案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经评估,吴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三人非法捕捞渔获造成渔业资源损害价值为31624元。
2.磋商修复
该案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牵头部门,迅速发挥协调作用,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行磋商,横向联动组成了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共同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承担、履行方式、期限和监管要求等达成了共识。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自愿以增殖放流的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签订协议的当日,将31624元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提存至区人民检察院,由磋商小组共同监管使用,后期全部用于增殖放流进行替代性修复,这也是全市首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引入提存机制。
为进一步探索生态损害赔偿新措施,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天宁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在黄天荡湿地公园建立全市首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基地,以开展增殖放流、公益护渔等方式为多元化生态修复提供新路径,推进天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2.0版本探索。
2025年3月7日,黄天荡生态修复区域码头,天宁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鱼苗检验检疫报告等证明材料后,在相关单位、村干部、村民、两名听证员等人员的见证下,3位涉案当事人、群众等将2650斤鲢鱼苗投放黄天荡修复基地水域。同时,多部门联合举办了一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环保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环保手册、设置互动问答等形式,向群众深入解读了生态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生动展示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和修复责任,让群众深刻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区人民检察院就刑民两责任的承担组织公开听证,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参加。考虑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等,以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决定并终结民事公益诉讼。农业农村部门结合修复效果给予从轻处罚。为更好养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辐射式社会效应,五部门联合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从源头预防破坏行为。
通过这次增殖放流的替代修复,实现了“惩治+修复”的治理闭环,实现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二、经验与启示
1.联动磋商破局“和解难”。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的作用,检察机关以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解决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后,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至天宁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后,各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形成会商纪要。天宁生态环境局通过月度调度上报线索,牵头各部门就如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磋商,横向联动组成了磋商小组,共同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承担、履行方式、期限和监管要求等达成共识,破解执法中的难题。
2.多元修复融合履职。丰富责任承担的形式,以开展增殖放流、公益护渔等方式为多元化生态修复提供新路径,在全市首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基地黄天荡湿地公园,投放适宜的鱼苗,修复辖区被破坏的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禁渔护渔意识,以公益护渔作为增殖放流的补充,积极引导行为人实现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转变,推进天宁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在检察院、农业农村部门业务中推广。
3.做好后半篇文章。积极与相关部门共同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把关,在放流后的1-2个月内采用定点监测和随机抽样的方法,开展短期效果评估,由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在放流后的1-3年内,每年定期开展长期效果评估,为后续的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充分践行柔性司法理念,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行刑民责任一揽子解决等上升到同公检法司的环境司法机制建设,化被动办案为主动作为。开展广泛宣传,联合多部门开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主题活动,以短视频的方式讲解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成本,深入农村地区开展禁捕宣传,以案释法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
案例8 江苏某港务公司非法采砂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群众举报辖区内江苏某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未按规定施工,乱抛废弃海砂。经调查发现,港务公司在未向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施工船舶进入相关海域进行取砂修复作业,共施工6天,绞吸泥土量1000m³。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如东县院)依托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机制,与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下称海警工作站)、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建立联系,互通南黄海生态环境保护线索。2024年1月6日,海警工作站接群众举报后开展一系列调查工作,并于2024年3月29日正式将本案线索移送如东县院公益诉讼部门。该院经初查,港务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海洋生态可能造成损害。
2024年4月8日,如东县院以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立案,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邀请具有生态环境、涉海工程建设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全程参与、协助办案。通过和志愿者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海洋水文、水质以及生物资源已造成一定损害,但由于施工时间短,取砂量不大,尚未达到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30万元)的标准,不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损公益难以得到修复。
由于不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中也未提到“主动磋商”,本案办理出现瓶颈。为推进办案进程,探索如何在未达“重大损失”,不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涉海环资领域案件中修复受损环境,如东县院联合海警工作站和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涉海生态环境非重大损失损害赔偿磋商机制。非法采砂、吹砂所产生海洋生态损害与其他案件有较大差别,为明确公益损害的具体数额,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海警工作站、涉案企业共同分析了大量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已通过审批的涉海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比照其中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现阶段施工进度、实际损害,听取了“益心为公”志愿者专业建议,结合企业意愿,综合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
明确损害赔偿金额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涉案企业详细阐明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的重要性及替代性修复的方法、原理,督促其主动承担起赔偿、修复责任,涉案企业对此表示认可。另一方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引导海警工作站与涉案企业进行磋商,促使达成涉海非重大损失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涉案企业自愿主动足额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后,海警工作站据此对其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6月22日,在海警工作站、生态环境局以及如东县院的监督和“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见证下,以该笔生态损害赔偿金为资金来源购买的一万五千余尾大黄鱼鱼苗被放归大海。
二、经验与启示
一是拓展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和办案主体。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创设性建立海洋生态损害非重大损失赔偿磋商机制的首例案件,首次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海警机构参与开展涉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二是拓展生态损害赔偿领域。检察机关和海警机构、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推动海洋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整体工作,实现陆海统筹,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将这一创新机制纳入服务保障海洋强市建设意见,为后续办案提供示范。
三是多部门协作共同探索。该案是黄海流域检察机关、海警机构、生态环境部门等多部门协同推进,通过构建专业支撑平台、调查损害事实、综合认定损害结果、召开磋商会议、组织生态修复等方式开展损害赔偿工作,构建“行政处罚+损害赔偿”监督网络,织密海洋生态安全防护网。
四是以点带面树立环保意识。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避免“只罚不赔”“以罚代偿”,促使涉案侵权人主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同时以案释法,面向全县六十余家用海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9 梁某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认购碳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盐城)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3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梁某刚等人以食用为目的(刑法上的标准表述),大肆猎捕、收购绿头鸭、黑水鸡等野生动物,涉及数量至少4737只,交易金额高达116,646元。经专家评估,梁某刚等人在黄海滩涂湿地生态区域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鸟类,需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磋商修复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亭湖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联动协作机制,第一时间将案件线索通报给亭湖生态环境局。亭湖生态环境局经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后,认定该案完全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启动条件,随即依法决定启动索赔程序。由于赔偿义务人数量众多,赔偿义务人赔偿意愿参差不齐,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2023年8月10日,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机关及亭湖生态环境局办案人员对梁某某等人多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庭审结束后,梁某某展现出了悔悟和积极的赔偿态度,主动缴纳赔偿金86,771元。鉴于其积极表现,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2024年7月,梁某某展现出了更高的环保责任感,自愿用其缴纳的部分赔偿金购买了556吨盐沼碳汇。同年10月,另案侵权人沈某某等人也深受教育和启发,自愿购买360吨盐沼碳汇,以此实现对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等量补偿,彰显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办案团队了解到,在2023年全球滨海论坛期间,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腾讯公司成功签约了全国首笔盐沼蓝碳交易。为确保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能够切实、精准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办案团队积极探索创新,提出以购买本地蓝碳的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的新思路。
2024年1月,办案团队专程邀请厦门大学专家团队来盐开展专题研讨,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论证,为方案的可行性提供专业智力支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该替代修复方式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碳汇功能,而且承担着沿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本案的修复需求高度契合。
2024年6月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这为本案的创新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办案团队推进工作的信心,最终促成了本案创新修复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经验与启示
本案作为全国首笔“司法 + 盐沼 + 蓝碳”交易的成功范例,对于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应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陆海统筹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意义。
1.创新陆海统筹生态修复方式。本案创新形成了“损害担责-资金转化-专业修复-效果量化”陆海统筹的替代性修复路径,为陆海一体化生态保护提供了具有借鉴价值的盐城实践样本,为破解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2.构建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本案构建了司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治理的高效模式,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实现了良性互动,充分彰显了跨部门合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3.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新路径。本案不仅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就地补偿”,而且积极推动了蓝碳经济的发展。通过多元化探索蓝碳价值实现路径,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提供了有益尝试,为沿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本案的成功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江苏省委新闻网等权威媒体和机构广泛转发推广,为沿海滩涂生态修复提供了具有江苏特色的“蓝碳方案”,为陆海统筹保护、协同发展树立了新的标杆,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示范意义。
案例10 涂某等24人及某房屋拆除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4公司非法倾倒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宿迁)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涂某借用无危废、固废处置资质的淮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名义,与张某某挂靠的河北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房屋拆除公司)签订了固废外包协议,约定由房屋拆除公司将淮安某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产出的污泥发包给环保科技公司处置,实际由涂某负责处置。3月25日,涂某明知王某某借用的常州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某公司)无固废、危废处置资质,以环保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源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化工公司产出的污泥分包给被告源某公司处置,实际由王某某处置。王某某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顾某某1、颜某某等人对污泥进行非法处置。5月24日至6月2日,经王某某同意,顾某某1从王某某处承接了化工污泥处置事项,陈某1又从顾某某处承接了上述处置事项,陈某1联系顾某某2、乔某某、沈某某、韩某、盛某某、刘某某、陈某2等7人驾驶货车将约1300吨污泥运至泗洪县境内,交由韩某某、陈某某1、孙某某等人处置,分别倾倒在该县魏营镇、双沟镇、半城镇、界集镇等4个乡镇。
上述污泥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院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中属于有害物质的污泥共计590吨、属于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共计1170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鉴定费用共计6275608.71元。
2023年1月18日,泗洪县检察院对顾某某2、陈某某1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公告。该院先后对陈某1、陈某某1、孙某某、顾某某1、马某某、马某、顾某某2、韩海岛等人提起公诉,对赵某某等6名司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2023年1月,涟水县检察院对王某某、张某某、颜某某、谢某、卞某某、陈某某2、涂某等7人及河北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公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先后起诉了上述7人。
污染事件发生后,泗洪县、涟水县两地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3次就该问题进行会商。经过沟通,最终涟水县于2023年10月赴泗洪清运污泥,将包括可能被渗透的6265.14吨土壤挖掘清运并进行合法处置,涟水县政府垫付费用1000余万元。至此,危废进一步扩散、泄露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该案取得初步成效。
在案件办理中,两地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对部分违法人开展释法说理,督促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危废处置费用。期间,除了退出违法所得外,张某某支付了154万元用于涉案危废处置,陈某、陈某某1、孙某某、顾某某4人缴纳生态修复金20万元,用于后期生态修复。
2.磋商修复
2024年7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并指定泗洪生态环境局开展前期磋商工作。泗洪县检察院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泗洪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开展案件调查、磋商等工作。泗洪县检察院协助该局对涉案24名违法人及4家公司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分配进行梳理,并向公安机关和涟水检察院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4年7月至8月,泗洪生态环境局会同泗洪、涟水两地检察机关及专家、律师组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小组,先后组织召开三次磋商会议。因涉及被告人数众多,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最终未能签订磋商协议。两地检察机关遂上报市级院,联合支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
2024年11月25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28名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6275608.71元。
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土壤修复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用素土回填挖除危废遗留土坑,预计需要24万元。二是针对污染造成土壤损失开展修复。2024年12月,泗洪县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就先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召开会议,决定使用违法人缴纳的20万元赔偿金开展初步修复工作。经会议研究确定由案涉4个乡镇属地政府开展土坑回填工作,产生费用从违法人已缴纳的20万元支出,不足部分先行垫付。截至2025年1月,案涉4个乡镇土坑基本恢复原状,并达到正常土壤使用标准。
尽管已完成土地修复,但污染造成的土壤损害赔偿金还可以用来开展替代修复,泗洪县检察院、生态环境局遂联系该县两山集团,拟将判决履行的赔偿金交由泗洪县两山生态集团,通过该县创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产品交易衔接机制,通过补植林木、增殖放流、购买“绿票”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
二、经验与启示
1.有效实现跨区域联动履职,推动案件取得实质进展。该案为一起典型且情节严重的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泗洪、涟水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协同履职,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刑事审查起诉、开展释法说理、支持磋商诉讼等方式,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及时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并督促违法人缴纳部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
2.准确认定划分违法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该案涉及个人30余人、公司近10家,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就违法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大小等开展联合研判分析,最终认定24人及4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开展磋商和后续起诉奠定扎实基础。
3.针对涉及个人较多、意见不统一案件及时起诉。两地检察机关通过联合调查取证、支持磋商等支持起诉方式,助力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召集违法行为人开展磋商会议,连续三次磋商不成后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久磋不决,影响后期生态修复。
4.生态修复注重标本兼治,开展直接修复和替代修复。本案中,在对危险废物进行挖掘处置后,通过新土回填即可完成土壤修复。但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根据鉴定评估报告,对污染造成的土壤损失进行评估并起诉,确保生态损失全部追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产品交易衔接机制,通过补植林木、增殖放流、购买“绿票”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