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14000650/2026-01047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6-10-14 |
| 名 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150吨IPN催化剂、500吨环丙氟虫胺、2000吨禾草丹及副产540吨二氧化硫、1955吨31%盐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现有厂区内,实施“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150吨IPN催化剂、500吨环丙氟虫胺、2000吨禾草丹及副产540吨二氧化硫、1955吨31%盐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 不含150吨催化剂项目,作为二期工程另行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利用现有车间、存储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新增输送泵、计量罐、配料釜、脱溶釜、合成釜等设备,新增丙类仓库十三、改造二甲胺储罐等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实施后新增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产能,环丙氟虫胺产能维持500吨/年、禾草丹产能维持2000吨/年不变,拟新增副产31%盐酸1147.936吨/年、液态二氧化硫501.793吨/年。
本次“以新带老”停止现有已建年产300吨氰氟草酯生产线、1800吨草甘膦粉剂生产线,停建制塑车间项目,并按规范拆除相关生产装置。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产品氟唑菌酰胺原药2000吨、联苯吡菌胺原药500吨、氟吡菌酰胺原药500吨、环丙氟虫胺原药500吨、禾草丹原药2000吨、IPN催化剂12吨、野麦畏原药5000吨、苄草丹原药8000吨、羰基硫4650吨(自用不外售)、电子级羰基硫350吨、茵达灭原药2000吨、磺草灵原药400吨、氯苯胺灵原药300吨、吡唑醚菌酯原药100吨、嘧菌酯原药5000吨、5000吨嘧菌酯配套原料、苯并呋喃酮醋酐溶液8254吨、水杨腈钠盐2336吨、工业杀菌剂10000吨、车用冷却液42000吨、各类农药制剂58350吨及1000千升以及副产醋酸甲酯5109吨、醋酸2627.643吨、甲醇2796.645吨、氯化钠盐15418.64吨、液体二氧化硫1446.793吨、31%盐酸1147.936吨、氨水52吨的生产能力。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的产业定位。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氟唑菌酰胺、500吨联苯吡菌胺、500吨氟吡菌酰胺、500吨环丙氟虫胺、2000吨禾草丹及副产540吨二氧化硫、1955吨31%盐酸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工艺废气中氨、硫化氢、氯化氢、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类、苯系物、氯气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1和表2限值;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N,N-二甲基甲酰胺、甲苯、甲醇、丙酮、氯苯类、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二甲胺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限值;二乙胺、异丙醇、对氯氯苄、羰基硫、氯化亚砜、乙醇排放限值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及美国EPA工业环境实验室推荐的多介质环境目标值中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中相关公式估算;化验室有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最高允许限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C.1标准;厂界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丙酮、N,N-二甲基甲酰胺、氯苯类和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苯系物、氯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厂界二甲胺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4限值。
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依托现有综合污水站(1200立方米/天)进行处理,禾草丹胺精馏高盐废水先经氯化钠盐回收装置预处理,其他高盐废水先经釜式蒸发预处理,与其他各类废水(低盐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泵废水、化验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同进厂区综合污水站处理。废水经厂区预处理达标后,通过专用管道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度处理,达标后排入黄海。营运期厂区废水排放标准执行《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和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标准。厂内生产废水总排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按要求在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险废物(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按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对现有项目和拟建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废盐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农药行业)》(HJ 1360—2024)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等文件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规范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符合固危废管理规定。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项目排放的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强化现有项目新污染物排放跟踪监测,按规定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已建成的主装置区、储罐区(含泵区)、污水池、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和自行监测方案。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确保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厂界边界为起始点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一)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
本项目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3930.44/23930.44吨、化学需氧量≤2.234/1.197吨、总氮≤0.302/0.302吨、氨氮≤0.108/0.108吨、总磷≤0.004/0.004吨、总有机碳≤0.966/0.479吨、氟化物≤0.013/0.013吨、可吸附有机卤化物≤0.005/0.005吨、全盐量≤15.931/15.931吨、甲苯≤0.002/0.002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4/0.004吨、悬浮物≤1.242/0.479吨、五日生化需氧量≤0.521/0.479吨、硫化物≤0.0103/0.0103吨、石油类≤0.0063/0.0063吨、溴化物≤0.0057/0.0057吨。
全厂废水(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85388.071/285388.071吨、化学需氧量≤61.4483/14.2699吨、总氮≤9.3982/4.2928吨、氨氮≤5.0062/1.4379吨、总磷≤0.4958/0.1429吨、总有机碳≤27.803/6.045吨、氟化物≤1.545/1.545吨、可吸附有机卤化物≤0.1619/0.1388吨、全盐量≤558.1891/558.1891吨、甲苯≤0.0444/0.0308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4/0.004吨、悬浮物≤9.0862/5.8187吨、二氯乙烷≤0.061/0.061吨、五日生化需氧量≤18.001/6.045吨、硫化物≤0.0483/0.0483吨、石油类≤0.6399/0.6399吨、溴化物≤0.0057/0.0057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323吨、二氧化硫≤1.821吨、氮氧化物≤0.292吨、氯化氢≤0.0961吨、氨≤0.00034吨、一氧化碳≤0.004吨、羰基硫≤0.029吨、氯气≤0.001吨、硫化氢≤0.02204吨、氯化亚砜≤0.0001吨、二噁英类≤3.807毫克毒性当量、挥发性有机物≤0.4934吨(包含二乙胺≤0.005吨、二硫化碳≤0.004吨、对氯氯苄≤0.00002吨、二甲胺≤0.0019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001吨、甲苯≤0.4505吨、苯系物≤0.4505吨、氯苯≤0.00002吨、甲醇≤0.004吨、乙醇≤0.0002吨、丙酮≤0.0004吨、异丙醇≤0.000001吨)。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3026吨、二氧化硫≤0.054吨、氯化氢≤0.185吨、氨≤0.002吨、一氧化碳≤0.002吨、羰基硫≤0.05吨、硫化氢≤0.0271吨、氯化亚砜≤0.1184吨、挥发性有机物≤0.5221吨(包含二乙胺≤0.016吨、二硫化碳≤0.005吨、对氯氯苄≤0.00001吨、二甲胺≤0.0153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01吨、甲苯≤0.4565吨、苯系物≤0.4565吨、氯苯≤0.00013吨、甲醇≤0.0042吨、乙醇≤0.0002吨、丙酮≤0.0005吨)。
全厂有组织废气:颗粒物≤3.05198吨、二氧化硫≤4.52877吨、氮氧化物≤13.8488吨、氯化氢≤0.943吨、氨≤0.90434吨、一氧化碳≤3.791吨、羰基硫≤0.172吨、氯气≤0.000998吨、硫化氢≤0.19099吨、氯化亚砜≤0.014225吨、二噁英类≤9.855毫克毒性当量、挥发性有机物≤9.1521吨(包含二乙胺≤0.142吨、二硫化碳≤0.002吨、对氯氯苄≤0.004吨、二甲胺≤0.0062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8061吨、甲苯≤2.8604吨、苯系物≤2.8615吨、氯苯≤0.052038吨、甲醇≤1.0174吨、乙醇≤0.0002吨、丙酮≤0.0004吨、异丙醇≤0.019501吨)。
全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1.44257吨、二氧化硫≤0.0907吨、氯化氢≤0.4169吨、氨≤0.4593吨、一氧化碳≤1.9021吨、羰基硫≤0.0155吨、硫化氢≤0.5705吨、氯化亚砜≤0.2534吨、挥发性有机物≤4.05228吨(包含二乙胺≤0.016吨、二硫化碳≤0.0062吨、对氯氯苄≤0.00001吨、二甲胺≤0.0257吨、N,N-二甲基甲酰胺≤0.0051吨、甲苯≤1.6037吨、苯系物≤1.603807吨、氯苯≤0.11395吨、甲醇≤0.1526吨、乙醇≤0.0002吨、丙酮≤0.0005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